投资者与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案件将于2024年12月4日在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北京永勤律师事务所证券虚假陈述赔偿团队将继续接受ST舜天(600287)投资者相关索赔纠纷的代理。在2010年4月30日到2022年11月4日之间买入,并且在2022年11月5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且亏损的投资者,可通过1381O487965咨询。
采取风险代理,投资者前期无需支付律师费用,胜诉后收到赔偿款后再支付即可。
基本情况
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79年,前身系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公司江苏省服装分公司,1993年12月完成股份制改造,2000年9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600287)。
2023年7月,经江苏省委、省政府研究决定,将江苏省苏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省海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惠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江苏舜天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进行重组整合。公司随舜天集团整体并入新的苏豪控股集团。
经过40余年的稳健发展,公司现拥有全资及控股子公司11家,公司业务范围覆盖了进出口贸易、国内贸易、服装生产、化工仓储、股权投资等诸多领域,产品远销美国、欧盟、加拿大等近百个国家和地区。
江苏舜天于2022年11月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382022008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公司股价连续三个交易日下跌,合计收盘价下跌达7.33%。
2023年6月30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3〕37号)。
2024年7月6日,公司公告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41号)及《市场禁入决定书》(〔2024〕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江苏舜天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江苏舜天参与专网通信虚假自循环业务情况
2009年起江苏舜天与隋某力洽谈开展专网通信业务(即隋某力组织开展的自循环业务,江苏舜天内部称通讯器材内贸业务)。江苏舜天与上游供应商以及下游客户的业务洽谈、合同签订、发票流转、资金收付、货物验收等环节主要由江苏舜天业务人员与隋某力方人员对接,且合同模板、产品、型号、购销价格、物流等由隋某力一方提供。江苏舜天向隋某力催要通讯器材业务尾款隋某力控制的公司为通讯器材业务货款提供担保、支付尾款。江苏舜天参与的专网通信业务中曾出现上下游企业均由隋某力或其他同一主体控制的情况,隋某力控制的公司或其他同一公司既作为江苏舜天供应商又作为客户交替出现。
经查,江苏舜天参与的隋某力主导的专网通信业务,实质是合同、资金、票据流转构成闭环的虚假自循环业务,无商业实质,不应确认相应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及利润。江苏舜天在隋某力主导的专网通信业务中垫资(少部分业务作为通道),不承担产品风险根据垫资规模和期限获取利润。江苏舜天知悉其在专网通信业务中的垫资作用,且应当知悉其开展的专网通信业务是虚假自循环业务。
二、江苏舜天2009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情况
江苏舜天通过参与通讯器材内贸虚假自循环业务,2009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共计虚增营业收入103.33亿元,虚增营业成本93.99亿元,虚增利润总额9.34亿元。2022年4月30日,江苏舜天发布《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将通讯器材业务的收入确认方法由总额法调整为净额法对2009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进行了追溯调整,该公告中调整后的财务数据仍存在虚假记载。
截至2024年11月27日公司市值17.99亿,较年初跌去了近10亿市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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