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消除出租房屋各类安全隐患问题,房山公安分局持续加大对出租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力度,依法查处出租人不履行房屋管理责任等违法违规行为,全力营造“房安全、人安居”的良好社会治安环境。

案例警示1:

近期,青龙湖派出所民警在辖区发现一出租房屋被承租人利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经查,出租人王某未定期检查房屋使用情况,未按规定登记租住人员身份信息,不履行房屋管理责任,致使房屋存在严重治安隐患。公安机关依法责令王某限期改正,并处行政罚款五千元。

案例警示2:

近期,青龙湖派出所民警对辖区开展出租房屋检查时,发现出租人郭某将房屋出租给他人居住,未按照规定登记承租人个人身份信息。公安机关依法对郭某罚款两百元。

案例警示3:

近期,广阳派出所民警在辖区一出租大院检查中发现承租人非法储存大量柴油,现承租人因涉嫌危险作业已被分局依法刑事拘留。房屋所有人李某未定期检查出租房屋使用情况,不履行房屋管理责任,致使该出租房屋存在严重治安隐患。公安机关依法责令李某限期改正,并处行政罚款一万元。

法规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两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出租住房存在治安隐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警方提示

请广大出租房主、中介机构等责任主体,全面开展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信息自主申报,定期检查出租房屋使用情况。目前,公安机关已畅通线索举报途径,请广大市民对发现的违法出租、不按规定登记信息等违规违法情形,积极向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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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房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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