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本市户籍又无居住证的客户

购买二手车后

如何办理二手车过户、上牌业务?

二手车商称

有办法办理《居住登记凭证》

小心获刑!

近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以下简称金山法院)

审结了一起买卖国家机关公文案

案情简介

陶某某系某二手车公司业务员,主要负责二手车过户上牌业务。平时工作中,陶某某经常碰到没有本市《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凭证》的非本市户籍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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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扩大客源、招揽生意,陶某某在网上搜索并添加可以办理《居住登记凭证》的黄牛微信,将购车客户的身份信息发给黄牛,由黄牛将信息发给上家,上家编造购车客户租赁住房地址,利用随申办APP办理虚假的《居住登记凭证》,后黄牛将上述伪造的《居住登记凭证》电子版通过微信出售给陶某某,用于二手机动车过户、上牌业务。

2022年1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陶某某向黄牛购买上述《居住登记凭证》28份。

人民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陶某某购买国家机关公文28件,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且属情节严重。同时认为被告人陶某某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情节。

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陶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本案中的上家因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黄牛因犯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法官说法

一、《居住登记凭证》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公文?

国家机关公文是国家机关在社会一定领域、一定方面实行管理活动的重要凭证和手段,具有权威性、法定性、规范性等特征。

《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中规定,公安部门负责居住登记及《居住证》证件等相关管理。相关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受公安部门的委托,具体承担居住登记、《居住证》办理工作。故《居住登记凭证》实际属于公安部门的文件,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受公安部门的委托代为出具,属于国家机关公文。

二、二手车商买卖《居住登记凭证》违反法律规定

上海市《居住登记凭证》《居住证》,是上海市人民政府规范境内来沪人员服务和管理的有效手段之一。《上海市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若干规定》中明确,持有《居住登记凭证》的来沪人员,可以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登记。

二手车商为招揽生意、扩大客源而买卖上海市《居住登记凭证》的行为,不仅扰乱车辆工作管理秩序,给车辆买卖市场带来不良经营示例,而且破坏社会管理秩序,严重影响正常的社会管理活动,属于违法犯罪行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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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如何申领《居住登记凭证》《居住证》?

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规定,境内来沪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居住登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以申请办理《居住证》。目前,“随申办市民云”已上线“居住证办理一件事”服务,境内来沪人员居住登记、居住证办理可以实现在线办理。

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本市办理居住登记满半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境内来沪人员可以申领《居住证》:①有合法稳定就业;②合法稳定住所;③连续就读。申请人应当根据申办条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对申办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法官提醒大家,不管是二手车商还是购车客户,亦或是其他境内来沪人员,都应当通过合法途径办理《居住登记凭证》《居住证》,切勿试图走“歪门邪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丨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