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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马潭区

龙马潭烟花爆竹燃放管控方案

正在调整中

将于2024年12月下旬发布通告

古蔺县

沿用2024年1月31日

发布的通告

古蔺县人民政府

关于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的通告

为有效遏制燃放烟花爆竹对空气质量的影响,维护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现就禁燃禁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县城主城区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县城主城区是指:古蔺县彰德街道、金兰街道以内的行政区域(古蔺县石梁子水库以东、铁桥水泥厂以西、叙古高速以北、体育中心郊野运动公园以南)

二、主城区以外的区域,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展览馆、纪念馆、图书馆、文化馆、档案馆、历史建筑区等公共文化场所。

(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驻地。

(三)车站、码头、立交桥、隧道等交通场站,机动车停车场等公共场所。

(四)加油(配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和输油(气)管线、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以及周边二百米范围内。

(五)集贸市场、商超(超市)、文体活动场所、休闲娱乐场所、旅游景区、商业街(区)、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教育机构、儿童福利院等场所。

(七)饮用水源保护区,军事设施保护区,公共绿化带、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域。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三、对重大节日和重要庆祝、庆典活动确需举办焰火晚会或其他大型烟花燃放活动的,由古蔺县公安局依职权批准。

四、禁止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禁止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禁止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本通告有关规定,发现有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有权劝阻或举报。举报电话:110。

六、凡违反本通告规定,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等部门将严格依法查处。

本通告自2024年1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30日。原《古蔺县人民政府关于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的通告》(古府规〔2023〕1号)废止。

附件:古蔺县主城区全年禁放烟花爆竹区域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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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蔺县人民政府

2024年1月31日

平安泸州 使命必达

发布/泸州公安新媒体

策划/C 审核/邹佶宏 审定/谷川

本文@平安泸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