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0日凌晨5时左右,四川北川某镇某村民家中突然闯入一只黑熊,直接将女主人扑翻在地。听到妻子的呼救声,丈夫母某拎起一把锤就和黑熊打斗起来。幸好自家的狗上阵助威狂叫,母某借黑熊分神之际,手持利斧一通猛砍,最终成功将其击杀。母某和妻子九死一生,然而却有人指责他不该杀黑熊,还有人说至少要判十年以上。
那么,事发时到底是个什么情况呢?
据知情人介绍,涉事男子是当地一位颇有名气的木匠。事发时,自家的狗叫个不停。妻子吴大妈也察觉到家里有异样的响动,误以为是猪没有拴好跑进院子里了。
吴大妈这一开门,好家伙,这只黑乎乎的庞然大物就出现在她面前。吴大妈顿时就懵了,连它是个啥玩意都没搞清楚,就直接被扑倒在地,然后拼命呼救。
丈夫母某听到妻子的惨叫声,立刻从楼上奔向楼下。母某见多识广且颇有胆识,他抡起一把锤就砸向了正在行凶伤人的黑熊。黑熊被激怒后,转身和他缠斗在一起。
恰在此时,家里的狗也冲过来帮衬主人。虽然狗不敢与黑熊厮打,可是它的叫声也让黑熊不得不分心。母某瞅准这个时机,顺手摸起一把斧子就砍,最终黑熊倒在地上。
看到黑熊倒下,母某就像泄了气的皮球。他赶紧用电话报了警,又将情况通报给了邻居。随后,他和妻子都没有了意识。妻子母亲脱离了生命危险,而母某后背有伤,手臂也脱臼了。
事发后,黑熊尸体已经被有关部门拉走处理。而当地政府也帮母某和妻子垫付了医药费,母某只需要自己支付生活费即可。
了解了整个过程,我们不禁为母某和其妻子捏了一把冷汗。如果不是母某艺高人胆大,如果不是其是木匠所以斧子够锋利,如果不是义犬就主,后果将不堪设想。
正当人们为母某奋不顾身救妻的故事感动时,却有很多网友对于其行为提出了质疑和批判。
有人认为,黑熊被狗叫吸引的时候,它已经停止了伤害,你为什么还要砍它?这不是防卫过当是什么呢?
也有人认为,黑熊太饿了,只是为了找吃的,也不至于用斧头砍死它。黑熊是国家一级保护动,这两个老人摊上大事了,最少要判十年以上。
还有人认为,遇到黑熊袭击可以报警,也可以想办法将它赶走,而不是直接用斧子杀了它。再怎么说,熊不是饿得没力气会被你打败吗?
刚哥以为,对于国家野生保护动物,我们每个人都有义务保护它们。不过在遇到生命危险的时候,应当秉承人的生命价值最高的原则,准许进行反击。
那么,从法律角度如何评价此事呢?
1、非法猎捕杀害黑熊构成何罪?
依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黑熊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肆意滥杀当然是要负责任的。不要说是黑熊,当年河南某大学生掏了几只鸟,最终也被判了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可见,国家对于伤害野生动物的行为是零容忍的。
2、母某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吗?
母某虽然在客观上杀死了黑熊,但是其却是为了保护妻子的生命安全,不得已而为之,所以主观上没有杀害黑熊的故意。当然,母某的行为也不构成正当防卫,而是紧急避险。
依据《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母某的妻子遭遇黑熊突袭,可以认为这是来自自然的危害。为了妻子的生命安危,母某被迫与黑熊打斗,并造成其死亡的结果,所以应当属于紧急避险。
3、母某的行为属于避险过当吗?
与正当防卫制度一样,避险过当的也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如果母某的行为被认为避险过当,则不排除会被追究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刑事责任。
是否构成避险过当,主要取决于三个因素:是否险情正在发生?是否处于不得已的情况下?是否采取了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妻子被黑熊扑倒,生命危在旦夕,母某此时出手当然是紧急避险。此时赶走黑熊或者报警,只是一种理论上的可能,现实中实难操作。
黑熊即使非常饥饿没有力气,可是母某怎么能知道呢?即便如此,一只黑熊在饥饿状态下的力气,也远远比一个人大得多。
虽然有义犬相助,双方的力量对比仍然非常悬殊。此时,若因黑熊停止攻击,就要求母某不再采取进一步措施,显然是有点冒险的。当然,最终取决于司法机关的认定。
无论如何,哪怕是杀死黑熊有被追究责任的风险,母某当时的做法都符合一个正常人的思维。我们不能因为害怕违法,而置妻子的生命安全于不顾,何况还是在自己的家里。人的生命权,应当得到最高的保护和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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