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小学生在宿舍内打闹,致其中一人从上铺摔下受伤,后经鉴定属十级伤残。为此,伤者家属起诉索赔16万余元。
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贵阳市息烽县人民法院近日公开这起案例,一审法院认定学校存在较大过错,担责60%;打闹致同学受伤的向某方面担责25%,受伤的李某自行担责15%。一审法院因此判决,扣除学校垫付的1万元,保险公司在学校投保限额内赔偿李某7万余元;扣除已垫付的1.14万元,向某方面再赔偿李某2.2万余元。
法院审理查明,事发时,李某和向某均系贵阳市息烽县某小学三年级的同班同学,两人住同一宿舍的上下铺。去年9月12日21时熄灯后,住下铺的向某和住上铺的李某在床上戏耍,相互抓扯枕头,导致李某从上铺摔至地面。宿管教师马某知晓后,见李某鼻腔有微量出血,便用纸巾为李某擦掉鼻血后安抚其睡觉。第二天,得知李某受伤后,爷爷奶奶赶到学校并将李某送到当地医院治疗,花去门诊费1010元。去年9月13日,李某转院到贵阳某医院住院治疗14天,产生住院费、门诊费共3.15万余元。
李某受伤后,所在小学垫付1万元,向某父亲垫付1.14万元。后经鉴定,李某因外伤致颅内出血经行开颅术,属十级残疾,李某护理期、营养期均评定为30日至60日。法院还查明,该小学在某保险公司贵阳分公司投保了校(园)方责任保险等,李某受伤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在鉴定结果出来后,李某及其代理人即李某的父亲称,他们多次要求学校协商解决此事,但双方未达成一致。为此,李某方面提起诉讼,向学校、向某方面及学校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治疗费、精神抚慰金、伤残赔偿金等16万余元。
李某方面认为,李某受伤后,学校有重大过错,该过错系学校管理不善,应承担赔偿责任;向某的行为是导致李某受伤的主要原因,因其事发时系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即父亲应承担赔偿责任;学校购买了校方责任险,保险公司应在合同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向某与同学在宿舍内打闹,相互抓扯枕头,其对李某摔伤负有直接责任。向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有监护及安全防范意识等教育的义务,法院酌定向某及其父亲承担25%的赔偿责任。李某所在小学作为教育机构,依法对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但事发时没有老师或工作人员及时提醒和阻止,事发后值班老师也没有及时将学生送医检查并告知家长和学校领导,未尽到相应的注意、管理责任和义务,存在疏于管理、保护、教育的情况,因此学校对李某受伤存在较大过错,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李某在宿舍熄灯后与同学打闹,对事件起因负有一定责任,法院酌定其承担15%的责任。此外,某保险公司贵阳分公司应当在保险限额内对学校的责任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李某受伤的损害赔偿金额,法院认定,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3.3万余元。根据划定的责任比例,学校应承担8万余元,向某方面承担3.3万余元。扣除此前已垫付的金额,学校还应承担7万余元赔偿,向某方面还应承担2.2万余元赔偿。而学校承担的赔偿费用未超过其投保的校方责任险限额,由某保险公司贵阳分公司在校方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今年8月20日,息烽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某保险公司贵阳分公司赔偿李某经济损失7万余元,向某方面赔偿李某经济损失2.2万余元,驳回李某方面的其余诉讼请求。
红星新闻记者 姚永忠
(来源: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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