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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治和预防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需要用足、用好法律武器。

▲ 每条泄漏的个人信息背后都有一个受害者。 图/IC pho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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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条泄漏的个人信息背后都有一个受害者。 图/IC photo

新京报社论

没有在相关商家处登记个人信息,众多新生儿妈妈却收到了摄影工作室的推销电话。原来,婴儿父母姓名、联系电话等产妇信息,早被承包部分医院产房月嫂服务业务的某公司工作人员王某某、刘某某出卖了。

据报道,王某某、刘某某非法出售的产妇信息数量,分别为3.9万余条和3.8万余条,共获利31万元。检察机关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二人提起公诉。此外,检察机关还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二人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永久性删除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并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人在家中坐,骚扰电话“从天而降”,很多人有过这种经历。但自己的信息是如何被泄露的,被骚扰者却往往不得而知。而公民个人信息被泄露的危害,远不是当事人被骚扰这么简单,个人信息安全以及安宁权需要得到保障。因此,惩治和预防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需要用足、用好法律武器。

法律手段中,最为严厉、威慑力最大的是刑事手段。两名被告人所在公司从事医院产房月嫂服务业务,对于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取的产妇信息,二人有保密义务,却将相关信息非法出售牟利,被追究刑事责任乃咎由自取。

除了刑事责任,对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也必须追究到位。两名被告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近8万条,每条信息的背后都是一个受害者。理论上,每个受害者都可以依法单独对被告人提起民事诉讼,为自己讨还公道。

但本案受害者多达数万人,每个受害者都单独主张,既不经济也不现实。一则,绝大多数受害者对于自己的信息被两名被告人泄露并不知情,主张权利无从谈起;二则,受害者个人主张权利,维权成本大,取证等工作更是面临诸多困难。

此时,就需要有人站出来,为众多受害者讨还公道。那么,谁是最合适的主体呢?答案自然非检察机关莫属。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众多个人的权益的,人民检察院、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组织和由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检察机关的办案条件,不仅是受害者不具备的,也是法律规定的其他适格主体所不具备的。正如办案检察官所言,“这类案件性质特殊,公民个人维权成本高、难度大,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最为适当。”

检察机关也被赋予了公共利益捍卫者的角色。《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于侵犯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检察机关在提起刑事公诉的过程中,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简而言之,在本案中,为数万名受害者讨还公道,检察机关是最合适的主体;让被告人承担民事责任,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最合适的路径。

对两名被告人来说,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永久性删除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在国家级新闻媒体赔礼道歉,既是他们应为自己行为付出的代价,也是剥夺其再犯机会的必要举措。

还需要说明的是,在本案中,除了作为非法信息出售者的两名被告人,还有非法信息的购买者邹某某。出于拓展新生婴儿摄影业务的需要,邹某某主动提出购买相关信息,案发后也被另案处理。其行为同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逃脱不了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双重追究。

近年来,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工作卓有成效,但由于存在巨大利益空间,相关违法犯罪行为并未绝迹,有关职能部门仍任重道远。此案被告人,不仅被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还被请求判令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无疑是对相关不法行为的有效震慑,对我国当前的生育友好环境建设,也不无积极意义。

编辑 / 徐秋颖

校对 / 刘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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