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立宪和修宪都是最为重要的政治活动和立法活动。1931年11月7日,在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上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各根据地政府的立法和施政方针确立了基本准则。这些法令的初稿是在上海起草完成的,上海是中国共产党的诞生地,党成立后党中央机关长期驻扎在上海,党在上海进行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法治探索和实践,对中央苏区宪制法律建设具有十分重要历史意义。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宪法的发展历程一直是学界研究的重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学界对宪法及其他法律的研究多集中于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成立之后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通过CNKI学术期刊数据库,以“中央苏区宪法”为主题进行检索,通过内容分析,相关性比较大的文章有46篇,其中博士论文4篇,硕士论文16篇,期刊26篇。通过读秀数据库查询相关图书有《中央苏区法制建设研究》《中华苏维埃法制史》等,这些研究成果大多数都是聚焦中央苏区的宪制立法,重点都集中在苏维埃政权在中国局部执政后,在党的领导下开展的立法活动,如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法制的性质、作用、地位以及宪法与人权法令、土地法令、婚姻与妇女法令、反革命反贪污反浪费法令、监察制度等法制建设的具体方面。往往忽略了中共中央在上海期间对于中央苏区宪制法律建设的贡献。
社会主义法制是一个从无到有,从零散到系统的过程,有一个长期探索发展的过程,中国共产党历来重视法治建设,积累了很多有益的成果和经验。自1921年7月中国共产党正式成立至1933年初中共中央迁往中央苏区,其间除三次短暂迁离外,中共中央领导机关均驻扎在上海,因此研究党的早期法治探索就离不开中共中央在上海的十二年。上海在政治、经济、地理、文化等方面拥有的独特土壤,对党的法制建设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本文将以1921年中国共产党正式成立至1931年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前为限,分三个阶段探讨党在上海的法治探索和实践,并分析其历史贡献。
一、党在创建初期的法治初探
1921年7月至1923年6月,是中国共产党的创建初期。这一时期,党在上海开始对半殖民地半封建的中国进行法治领域的初步探索。
“十月革命一声炮响,给我们送来了马克思列宁主义”。十月革命后,先进的知识分子开始在中国传播马克思主义。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法律是由统治者的共同利益所决定的意志的表现”的论述以及列宁关于“法律就是取得胜利、掌握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的论述对共产党早期法治思想影响深远。在上海,党早期的领导人通过对马克思主义思想的进一步研究,结合中国国情,逐渐形成了有一定革命色彩的法治思想。作为中共创始人之一,陈独秀主张以暴力革命为内容的“直接行动”,他认为法律和政治、国家一样,是一种“强力”,劳动阶级应当起来革命,推翻旧制度,“自己造成新的强力,自己站在国家地位”。这些思想具有鲜明的阶级属性和革命属性,为后来法治理论的构建、革命的实践活动提供了基础。
除此之外,1922年6月15日,中共中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对于时局的主张》,同年6月20日在《先驱》第9号发表,这是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公开发表自己的态度。在最后提出的十一项奋斗目标里包括“保障人民结社集会言论出版自由权”“制定保护童工女工的法律及一般工厂卫生工人保险法”“定限制租课率的法律”“承认妇女在法律上与男子有同等的权利”等等,都是一些法治思想的初步探索。
党在上海领导工人运动期间,深刻认识到法治宣传与教育的重要性,在上海通过《机器工人》《劳动界》《劳动周刊》等报纸刊物向工人宣传进步思想,不断提升工人阶级的法制意识和对自身权益保护的自觉性。同时,党也十分重视组织建设与法治的结合,通过组织产业工会,让工人在实践斗争中自觉建立法治意识,鼓励引导工人通过法治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1922年8月16日,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发动劳动立法运动,颁布劳动法大纲,可以说是党历史上最早的一部劳动立法纲领,其中规定了劳动立法的四项原则,即保护政治自由、改善经济生活、参加劳动管理、开展劳工教育,其内容涉及八小时工作制、劳动保险、劳动者最低工资保障,同时涉及了对女工、童工的保护等内容。以上各项要求虽然没有被北洋军阀控制的国会通过,但是经过广泛的宣传,这部劳动法大纲深入人心,成为工人运动的有力武器,为后来劳动法相关法律的制定提供了有力借鉴。
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从严必依法度。这个“法度”,主要就是以党内法规为脊梁的党的制度。列宁为俄国社会民主党起草第一个党章,草拟一系列条例和决定等。中国共产党以马列主义为指导思想,历来重视党的制度建设。1921年7月,中共一大通过中国共产党第一个纲领,这是党的历史上第一部党内法规,具有党章性质。1922年7月,中共二大在《关于共产党的组织章程决议案》中指出:“共产党,‘应当是无产阶级中最有革命精神的大群众组织起来为无产阶级之利益为奋斗的政党,为无产阶级做革命运动的急先锋’。”这是党首次以文件的形式明确表述自身无产阶级先锋队的性质。同时指出:“凡一个革命的党,若是缺少严密的集权的有纪律的组织与训练,那就只有革命的愿望便不能够有力量去做革命的运动。”根据该决议案的精神,中共二大制定通过了中国共产党首部党章,对党员条件和入党手续,党的组织机构、组织制度、党的各级组织的建设、党的纪律等做了具体规定。除此之外,这一时期,党制定的组织法规有中共中央执行委员会组织法,其他法规有《中国共产党第一个决议》《中国共产党中央局通告》等。
这一时期,党在上海的法治探索和实践尚处于初步探索阶段,已经初步具备了法治理念,但是受主客观因素的制约,法律法规多数停留在文件上,实践中难以落实。
二、党在大革命时期的法治探索和实践日渐成熟
1923年6月至1927年7月,是党在大革命时期。这一时期,国共合作、国民革命联合战线建立、北伐战争胜利进军、工人运动高涨等,使得党在一定程度上发展和壮大了自己的力量,在上海进行了一系列法治的探索和实践,为党在法治领域的发展打下了基础。
经国序民,正其制度。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始终与党的奋斗历程相伴相随,与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同向同行。这一时期,党内组织法规主要有14个,如《组织问题决议案》《中央组织部通告第二号》《党的组织问题议决案》《组织问题决议案》等。根据这些组织法规,中共中央逐步设置组织秘书部、宣传报刊部、工农部、妇女部、职工运动委员会、军事部、军事委员会、农民运动委员会、妇女运动委员会、秘书部等工作机构。党内宣传法规主要有3个,主要是《对于宣传工作之议决案》《宣传问题决议案》《关于宣传部工作议决案》。这些法规对党内出版物如中央政治机关报《向导》、中央理论机关报《新青年》、中央通俗机关报《劳农》等都提出了要求,为的是反映中国革命民众的日常斗争,使工农群众了解全国革命斗争的状况及意义。
随着革命形势的不断发展,尤其是党领导的五卅运动,充分显示了各革命阶级、各阶层民众在无产阶级领导下联合斗争的巨大威力,给帝国主义和封建军阀势力一次前所未有的打击。五卅运动对党员发展也起了很大作用,加上中共四大对发展党员的条件做了重大修改,据统计,中共四大召开时共有党员994人,同年10月增加到3000人,年底更达到1万人。党员数量的急剧增加,导致一些投机分子趁革命高潮之际为捞取个人利益混迹入党。为了在制度上有效地遏制此类不良风气的蔓延,中共中央于1926年8月4日发出《中共中央扩大会议通告—坚决清洗贪污腐败分子》,可以说是党历史上第一个反腐败的规定,通告指出,在革命高涨的时候,很多投机腐败分子会混入革命队伍,如果容留这些分子在党的队伍中,就会使党陷入腐化。因此必须坚决清洗这些不良分子,各级党部如果发现此类人员,须毫不留情洗刷出党。这是党对制度反腐的初探,对于投机腐败分子的处罚相当于开除党籍,表明党对反腐败的坚决态度。
为了加强对日益高涨的革命运动的领导,1925年1月,中共四大在上海召开。大会制定并通过《对职工运动之议决案》,其中强调了工人阶级初步的政治权利——群众的集会、结社、言论等自由的要求。制定并通过《对于农民运动之议决案》,对于地方政府征收田税问题,“应当要求订定税额须经乡民会议(农民会)的同意,同时要反对预征钱粮,拒绝交纳陋规及一切不法征收”。制定并通过《对于妇女运动之议决案》,提出妇女运动中最适用的口号应是:“男女社会地位平等”“男女教育平等”(一切教育机关为女子开放)“男女职业平等”“结婚离婚自由”“反对大家庭制度”“女子应有财产权与承继权”“女子应有参政权”“男女工资平等”“赞助劳工妇女”“保护母性(生产前后休息六星期不扣薪资)”。
1926年7月,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中央扩大会议通过了《农民运动议决案》,提出属于经济的,“限制高利盘剥,每月利息最高不能过二分五厘”“统一度量衡”等,属于经济的,“农民集会结社自由”“县长民选”等。
三、党在“一苏大”召开前的两次准备工作
1927年大革命失败后,中国共产党独自扛起革命大旗,引领中国人民的反帝反封建斗争迈向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在此期间,党成功创建并发展了红军和农村革命根据地,同时成立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临时政府。在“一苏大”召开之前,党在上海召开了全国苏维埃区域代表大会预备会议和正式会议,并成立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中央准备委员会。为了“一苏大”的顺利召开,党在上海做了一系列准备工作。正是这些准备工作,为“一苏大”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及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令》《工农检察部的组织条例》等法律文件奠定了基础。
1929年末,党在全国各地建立了十多个根据地,苏维埃区域和红军有了很大的发展。针对各地苏维埃运动发展现状,亟须建立一个全国性的中华苏维埃中央政府。1929年10月26日,共产国际执委给中共中央的信中指出:“现在已经可以开始而且应当开始准备群众去用革命方法推翻地主资产阶级联盟底政权,去建立苏维埃形式的工农专政,同时,要积极地发展和扩大革命形式的阶级斗争(群众的政治运动、革命的示威运动、游击运动等)。”
1930年1月2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讨论全国苏维埃区域代表大会的召开事宜。会议决定先在上海召开预备会议,后在苏区召开正式会议。2月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再次召开会议继续研讨。会议决定成立全国苏维埃区域代表大会筹备委员会(简称“筹委会”),任弼时任筹委会主席。2月4日,中共中央发布《中央通告第六十八号——关于召集全国苏维埃区域代表大会》,通告指出,“今年五一节将开一全国苏维埃区代表大会,以联系全国苏维埃区域与红军,以统一中国革命的指导与行动”。2月7日,“筹委会”召开会议。周恩来对大会日期、代表名额分配、会议议程及决议案草案等进行说明。2月1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常委会,讨论苏维埃区域代表大会决议草案等。
1930年3月,任弼时因工作需要前往武汉,巡视湖北省委工作。中共中央调林育南到上海,担任“筹委会”秘书长。林育南与张文秋结成名义上的夫妻,租下“筹委会”办公的地点。经过三个月的筹备工作,全国苏维埃区域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于5月5日至10日召开。会议讨论通过了准备提交正式会议审定的各项决议草案。正式会议于5月20日至23日召开。大会讨论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根本法(宪法)大纲草案、土地暂行法、《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政治决议案》、苏维埃组织法、劳动保护法等9个文件草案,加上宣言等共11份文告,确定了中国苏维埃的十大政纲。会议决定在1930年11月7日召开第一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成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以统一全国各苏区的政权和法令。为此,大会主席团还决定成立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中央准备委员会(简称“苏准会”也称“中准会”),由中共中央、全国总工会,各苏维埃区域、各红军、各革命团体的代表组成,以筹备“一苏大”的各项工作。
1930年6月22日,共产国际远东局致信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召开“一苏大”的准备工作若干问题提出具体建议,主要包括以“筹委会”的名义发表号召书,组织召开苏区和红军扩大会议选出代表,在报刊上加紧宣传活动等。根据共产国际远东局的建议,同年7月,“苏准会”临时常委会成立。“苏准会”的主要职责是负责起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劳动法等各类决议草案,同时积极传播“一苏大”的会议精神。
1930年7月23日,“苏准会”9个团体代表,在上海举行第一次临时常委会会议,讨论通过了“苏准会”工作计划大纲、临时常委会组织大纲、“苏准会”及临时常委会的全部预算开支,商定了临时常委会的职责。9月12日,“苏准会”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会议正式成立中央准备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常委会下设秘书处,林育南担任秘书长,负责筹备组织工作。会议讨论决定了第一次苏维埃全国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条例及准备提交“一苏大”的宪法大纲、劳动法、土地法令、经济政策和关于红军问题决议案等草案。同时决定将原定于11月7日在上海召开的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推迟至12月11日广州起义三周年纪念日召开,开会地点移至红一方面军活动的江西苏区。
1931年11月7日至20日,“一苏大”在江西瑞金市叶坪村召开。大会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以及临时中央提供大会讨论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令》、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关于经济政策的决定》等法律文件。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是中国共产党第一部人民民主性质的宪法,规定中华苏维埃国家所建设的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为全国工农兵会议(苏维埃)的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宪法大纲共17条,第1条明确指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根本法(宪法)的任务,在于保证苏维埃区域工农民主专政的政权和达到它在全中国的胜利”。第2至17条分别对国家政权性质、国家最高政权机关、国家选举办法、基本任务和施政方针、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民族宗教以及外交方针等都做了纲领性规定,为后来革命政权的建立和法制建设提供了宝贵的经验。根据这一宪法的规定和精神,各革命根据地普遍召开了各级苏维埃代表大会,建立和巩固了苏维埃政权,为新民主主义法制建设奠定了坚实的政治基础,为革命根据地的政权建设提供了必要的法制保障。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制定的第一部保护劳动者权益、调解劳资纠纷、解决劳资矛盾的法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共有12章75条,总则部分主要介绍享受本劳动法规定的各类劳动者,第2到6章对雇佣手续、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和工资进行了详细规定,第7章对女工、青工及童工等特殊群体进行了特别规定,第8和第10章分别对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险进行规定,充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如卸工津贴费、失业津贴费、残疾及老弱的优恤金、丧葬津贴费、工人家属贫困补助金等等。如“所有受雇后在工作过程中所得的职业病,本劳动法认为与职业遇险同,并应全部抚恤之”。这些理念在当时可以说是十分超前,有些一直沿用至今。该法使“工人的生活得到了极大的改善,工人的革命积极性大大发扬起来,工人在革命战争中在苏维埃建设中是起了他的伟大的作用”。
四、党在上海早期法治探索的历史贡献
党早期在上海的法治探索对中央苏区宪制法律建设的贡献,主要有三方面:
第一,上海是党内法规体系建设的起源地和实践地。包括党章、党的组织法规、党的宣传法规、党的纪律法规、党的军事法规等党内法规都在上海起草、发布。以及在这些法规的引领下,党组织领导发动的各类运动。但是,不得不承认,在土地革命战争之前,党由于自身力量薄弱和领导权问题,其法制思想和法律法规在实践中落实不到位,大都停留在发文层面。
第二,上海是中央苏区宪制法律建设的初心始发地。“一苏大”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关于经济政策的决定》《关于红军问题的决议案》等都是在上海起草、修改,并从上海辗转送到中央苏区的,所以说是初心始发地。从始发地到实践地,从上海到苏区,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党制定的法律法规已经不再停留在文本形式上,而是可以依靠革命政权的强制力量,一定程度上保障法律能够有效地落实到根据地建设和革命斗争的具体实践中。
第三,上海是中央苏区宪制法律建设的组织保障地。如何圆满召开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是考验党治理国家能力的一次重要尝试,大会的准备工作、宣传工作、代表的选举工作、大会需要通过的法规文件等等,需要一个强有力的组织保障。为了顺利召开“一苏大”,中共中央在上海先后成立“筹委会”和“苏准会”,在秘密状态中召开多次会议,从来没有暴露过,其从事的工作,为“一苏大”的顺利召开及中央苏区宪制法律建设提供了组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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