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因传播他人不雅照片而严重侵犯他人隐私、扰乱正常生活秩序的事件被济宁金乡县警方办理,原来是因为韩某某通过微信将谭某得不雅照片恶意发给了刘某某,此事给谭某得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困扰,使谭某正常生活秩序被打乱,精神上也承受了巨大压力。

金乡县公安局接警后高度重视,迅速展开深入细致的调查工作,全力收集相关证据,确定事件的来龙去脉以及韩某某的违法事实。在充分掌握证据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之明确规定,于 2024 年 11 月 5 日依法对韩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畅所欲言:网络让我们的生活越来越方便,距离越来越拉近,但是因为没有边界感,或者被不法分子使坏的机会也越来越多,小到每个人的隐私,大到国家和社会的大局稳定,需要社会各方面共同努力维护。希望大家都能够文明上网,加强对信息的辨识能力,谨防上当受骗。

延伸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

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