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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之声网讯【吴青松】“喂,是临江市人民法院执行局么,你们凭什么冻结我的银行卡?谁给你们的权力冻结我的银行卡的,赶紧给我解开,耽误我生活了!你们是不是闲的没事找事啊?”电话一接通,便是劈头盖脸的呵斥。

面对对方的“恶劣态度”,执行法官并没有“生气”,而是耐心地询问对方身份和事情起因。经过沟通得知,对方为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执行法官便向他进行了法律知识普及和案件情况讲解。该案件通过执行立案后,法官已第一时间通知其履行义务,但其拒不到法院报道,也不履行义务,执行法官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冻结其银行存款。此冻结措施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是对申请人合法权益的有效保障。

执行工作中,被执行人因罔顾法律权威或者存在“侥幸心理”,拒不履行义务或者通过其他方式逃避履行义务的情况时有发生。针对这些行为,人民法院执行局会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如果情节严重将会触及妨碍公务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财产罪等刑事犯罪。因此,被执行人以及有关人员一定要积极主动配合法院执行,尊法守法,切勿逃避执行、对抗执行。

普法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配合。

编辑:魏海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