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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昭化区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方案

为解决城区停车供需矛盾,进一步规范城市停车管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3〕1046号)和《关于印发 <四川省定价目录(2021年版)> 的通知》(川发改价格规〔2021〕237号)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 <广元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的通知》(广发改〔2024〕286号)等规定,结合昭化城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定价原则

按照国家相关部门关于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实行差别化收费”的规定,综合城区停车供需状况、道路路网分布、公共交通发展水平、交通拥堵状况、公共停车场建设等因素,城区划分不同停车区域,实行级差收费,引导规范城区公共停车泊位设施规范运行。

二、收费范围

城区范围内,即东至葭萌路13号,南至花园路33号,西至益昌大道387号,北至任家湾沉香路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城区道路临时停放泊位停车场

三、区域划分

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设置三个区域类别,停车路段和临时占道停车泊位划分实行动态调整,具体由区住建局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发布。

(一)一类区域(11处335个泊位):京兆路、杏林路、育才路、汉寿路、紫云路上段、滨河路上段、晋寿路上段、陶朱街、青梅路至铁路下穿、益光东路、益光西路的路肩人行道停车泊位、路边停车泊位。

(二)二类区域(5处250个泊位):曲回路、青梅路公共停车场、葭萌路公共停车场、长滩河路东段公共停车场、卡尔市政广场公共停车场的路边停车泊位及公共停车场泊位。

(三)三类区域(11处696个):滨河路下段、紫云路下段、沉香路临时公共停车场、晋寿路中下段、青梅路、花园路、元拣路、益昌路公共停车场、惠民家园临时公共停车场、葭萌路益昌大道107-153号、保卫巷的路肩人行道停车泊位、路边停车泊位及公共停车场。

四、时段划分

昭化城区机动车临时占道停车泊位、路肩人行道停车泊位、公共停车场停车泊位:日间8:00(含)至18:00收费,其余时间段不收费。

五、收费标准

机动车停放10小时为1个计费周期,机动车临时停放30分钟后开始计时收费,停放时间不足30分钟的免收费,停放时间超过30分钟的,按照续停时间计时加收。

(一)机动车临时占道停车泊位、路肩人行道停车泊位、公共停车场差别化收费标准(机动车临时占道泊位、路肩人行道停车泊位只停放小型车辆)。

1.一类区域:起停价2元/2小时/泊位,2小时后加收0.5元/小时/泊位(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1个收费周期内最高费用5元。

2.二类区域:起停价1元/2小时/泊位,2小时后加收0.5元/小时/泊位(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1个收费周期内最高费用4元。

3.三类区域:起停价1元/3小时/泊位,3小时后加收0.5元/小时/泊位(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1个收费周期内最高费用3元。

(二)医院、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配套建设具有自然垄断特征的停车场收费标准,由相关经营主体报价格主管部门另行核定。

六、免费停车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一)执行公务或任务的军车、警车、综合执法车、消防车、抢险车、环卫清运车、医疗救护车、殡葬服务车、市政工程抢修车等车辆;

(二)各类停车场点对停放不足30分钟(含30分钟)的车辆,不得收取停车费用;

(三)按有关法规规定设置的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供残疾人免费停放;

(四)停放新能源汽车2小时以内免费,超过2小时的停车费减半征收;

(五)法律、法规规定其它应免收停车费的车辆;

(六)各类停车场点临时上下客的出租车辆免费。

七、收费管理规定

(一)严格执行收费管理。临时占道停车泊位、政府性投资建设的停车场、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公益性公用性对外开放的停车场所、有自然垄断特征的停车场等公共停车设施经营者应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定期公开收支信息,使用规范票据。

(二)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停车设施经营者要在经营场所出入口等显著位置设置标价牌,标明收费主体、收费时段、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免费规定、服务电话、监督机关或投诉举报电话“12315”等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严格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停车收费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不出具或不使用规定收费票据,不执行免费规定以及凭借区域优势乱涨价、乱收费等违法行为,对情节严重的,应予公开曝光,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八、其他相关规定

(一)电瓶车、三轮车等非机动车辆停放应严格遵守城市管理规定,在划定区域规范停放免收停车服务费。

(二)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停车场,其收费标准由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按照“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经营成本、社会承受能力合理制定,不得凭借区域优势随意制定过高收费标准。物业小区停车服务收费由小区业主委员会按“公开、公平、合理”原则与所在小区全体业主民主确定。

九、施行时间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正式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