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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林县人民法院审理了4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4名被告人因提供银行卡给他人使用被分别判处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九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相应的罚金。

2024年1月至7月,被告人戈某某、朱某某、宋某某、袁某某分别在江西丰城、安徽六安等住所地将他们本人的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致使上林籍4名被害人因电信诈骗被骗取的钱款被转移。4名被告人为获取高额报酬,明知提供的银行卡是帮助转移犯罪所得仍提供给他人使用,导致被害人的钱款被诈骗分子转移,而自己也因一时贪念而锒铛入狱。

上林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戈某某、朱某某、宋某某、袁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提供手机、银行卡及密码、刷脸验证服务等给他人用于接收并转移犯罪所得,其等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及社会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多发,严重侵害了老百姓的利益,犯罪团伙通过购买、租用、借用等方式,源源不断地获取他人名下的电话卡、银行卡用于转移诈骗所得的钱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的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非法买卖、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不得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支持帮助。在此,请广大人民群众不要存在侥幸心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谨慎地保护个人账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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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王玉梅

初审:陈燕

复审:周群

终审:韦姗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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