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动的惩罚”
划伤4辆车获刑七个月
缓刑一年!
在日常工作生活中,我们难免会与他人发生小摩擦、小矛盾,如果事事斤斤计较,不计后果任意发泄内心不满情绪,轻则赌气伤身,重则触犯法律,得不偿失。近日,青羊法院就公开庭审了一起因心生不满故意毁坏财物罪案件。
基本案情
某日,被告人唐某某前往某医院探望亲属时,因与门口保安发生冲突,心生不满。后唐某某路过该医院停车场,使用随身携带的钥匙划伤停车场内4辆小汽车,造成损失合计7020元。案发后,唐某某家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后公诉机关以故意损毁财物罪将被告人起诉至青羊法院,法院最终以被告人唐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说法
“胜人者有力,自胜者强”,掌控情绪才能掌控人生,别让一时冲动酿成大错,使自己追悔莫及。法官在此提醒,故意毁坏财物不只是民事赔偿,情节严重构成犯罪,需承担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供稿丨刑庭黄柯
编辑丨高启陈
一审丨李典佶
二审丨雷晓玲
三审丨袁 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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