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讯(记者 余剑)近日,西安市临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临潼区斜口中心小学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其违法所得叁佰零陆(¥306.00)元;3、罚款壹万(¥1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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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28日,按照西安市临潼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对西安市临潼区斜口中心小学(付家小学)购进的粉条进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检验。2024年6月20日,报告显示该批次粉条为不合格。2024年6月28日,予以立案,并通过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对其违法事实进行调查。 经查,西安市临潼区斜口中心小学(付家小学)持有《餐饮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36101150118758;许可经营项目:热食类食品制售;有效期至:2027年6月11日。2024年5月6日、2024年5月20日、2024年5月27日,西安市临潼区斜口中心小学(付家小学)先后三次从西安市临潼区斜口街办平正超市购进粉条3袋,进价19元/袋。该粉条标示品名:粉条;净含量:1.5kg;生产企业:山东兴科粉条有限公司;执行标准:GB 2713;生产许可证号:SC12337172200135;制造商:山东兴科粉条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3年10月1日;保质期:18个月。其后,该小学将上述粉条用于食品原料制作烩菜。上述粉条经陕西太阳景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NO:SP24054685),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柠檬黄,落日黄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自2024年5月6日至2024年6月20日期间,西安市临潼区斜口中心小学(付家小学)使用上述粉条制作烩菜102份,每份实际收费3元,经营额306元。另外,该小学在购进上述粉条能够提供供货者资质、无法提供产品检验报告资料。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抽样单、检验报告、相关资质材料、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材料予以佐证,并有证据提供人的签名、盖章进行确认。 2024年11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临市监罚告〔2024〕3110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签收《行政处罚告知书》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临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西安市临潼区斜口中心小学(付家小学)上述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四项“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行为。其未查验产品检验报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情形。另外,西安市临潼区斜口中心小学(付家小学)使用上述批次粉条制作烩菜违法所得较少,属于《陕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一条第三项“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的情形。遂作出临市监处罚〔2024〕444号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