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仰望夜空,繁星闪烁。地球是全人类赖以生存的唯一家园。我们要像保护自己的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同筑生态文明之基,同走绿色发展之路。
为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宣传,11月27日,闽清县检察院提起的一起涉污染环境罪以及污染环境损害公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闽清县人民法院进行公开审理,邀请20余家企业代表到庭旁听。
庭审中,公诉人、被告人就案件事实、证据等充分发表意见,公诉人归纳阐述了污染者对于污染环境不仅有刑事上的惩罚,还应当对受损环境支付民事上的赔偿,并通过公诉意见对污染者进行了法庭教育,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当庭表示对自己污染环境的行为后悔不己,并自愿缴纳生态修复保证金。
案情简介
闽清某陶瓷有限公司作为福州市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公司实际控制人许某为提高瓷砖产能,增加公司盈利,在未更新脱硫除尘设施的情况下,指使维修人员将检修口打开,使部分生产废气未进入处理设施直接排入外环境,逃避自动监控设施监控。经现场监测,直排废气中二氧化硫的折算浓度超过《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经评估,其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49585元。
本次沉浸式庭审观摩,给人民群众带来一场生动直观的“面对面”法治教育,取得了良好的庭审效果。今后,闽清县检察院将持续秉持“既要金山银山,又要绿水青山”的理念,不断强化检察履职,以“检察蓝”守护“生态美”。
供稿 | 王倩雯
编辑 | 林文婷
闽清检察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