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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邹成效

今天,看到这样一起法治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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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9日,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发布信息,3名导游因强迫交易获刑,行政机关吊销导游证。

导游乔某、高某、宋某三人在哈尔滨至亚布力、雪乡途中,以言语威胁方式强迫游客购买自费项目。乔某、宋某被以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高某被以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3人严重违法,文化和旅游部门将对其处以吊销导游证的行政处罚。

这个法治新闻听起来大快人心,这些“黑导游”早就该用刑法规制,不然无法遏制强买强卖。

“强迫交易罪”的刑法设置本身就是针对市场经济活动中这种歪风邪气,只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其尺度难以把握,导致很长时间被束之高阁,难以适用。

我们来看一下这条被激活的罪名及入罪标准。

根据《刑法》的规定:

第二百二十六条 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强迫交易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被害人轻微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千元以上的;

(三)强迫交易三次以上或者强迫三人以上交易的;

(四)强迫交易数额一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二千元以上的;

(五)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五千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一千元以上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从追诉标准来看,这个罪名的入罪标准非常低。

如果从“黑导游”的角度来说,几乎是只要采用威胁手段强迫游客消费,就能构成强迫交易罪。

强迫三人以上交易就构成,旅游车上同时被言语威胁的总不可能只有两个人吧?

剩下的就只有一个问题,怎样强度的“威胁”能够构成本罪?

从黑龙江文旅厅发布的信息看,乔某、高某、宋某三人采用的是“言语威胁”的方式,这种方式就很值得推敲。

“不买我就打断你的腿”,这是言语中带有人身安全的威胁;

“不买就别想出门”,这是言语中带有人身自由的威胁;

“不买就会遭报应”,这是言语中带有迷信诅咒的威胁;

当然,刑事手段是最终极的手段,司法实践中还是要对“暴力、威胁的手段”进行区分。如果行为人只是用轻微的威胁手段进行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接受或提供服务,行为很有节制、获利很有限,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不能认为是犯罪。

但是,不管怎么说,“强迫交易罪”的普遍适用,不仅仅是对导游市场的整治,对于所有带有强买强卖性质的市场(例如,某些地区的美发市场,某个民族的个别人员贩卖的高糖分高密度糕点)都是具有极强震慑作用的“大杀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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