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自媒体和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爬虫”程序及技术在搜索引擎、大数据挖掘等多个领域具有广泛的应用。深圳有一公司老板为了引流牟利,居然编写网络“爬虫”程序,抓取其他网站的漫画网文,最终酿成锒铛入狱的苦果。近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布了该案的判决结果,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王某是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了增加公司App的访问量,策划漫画引流的点子,再以在App上卖广告位的模式盈利。他指使员工开发了漫画App和网站,在未获得漫画版权方授权的情况下,自行编写网络“爬虫”程序,抓取其他网站的漫画、网文等作品,然后在自己公司的App和网站上显示,供用户进行浏览和观看,通过赚取广告收入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数万元。经鉴定,该公司漫画App和网站中,共有564部动漫作品与版权方作品相同。

南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作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王某使用其编写的网络“爬虫”抓取了部分侵权作品,并上传至该公司漫画App及网站向公众传播,属于犯罪既遂。综合考虑王某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态度,以及获得部分被害人谅解的情况作出一审判决。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

承办法官表示,网络“爬虫”技术应用广泛,但不当应用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如未经权利人允许,利用技术手段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不仅构成民事侵权,情节严重的还将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判断侵权行为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主要考量由侵权行为所获的违法所得数额、复制品数量等因素。自动化、高效化的网络技术虽然为信息的传播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但是也容易快速提升侵权行为的影响力,可能使侵权后果达到刑事犯罪的入罪标准。因此提醒市民群众在享受信息技术便利的同时,要遵守法律法规,合理合法地使用信息技术,共同营造良好的信息技术发展环境和网络环境。

深圳晚报记者 伊宵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