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规定,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在干部配备上优先考虑,在要素配置上优先满足,在资金投入上优先保障,在公共服务上优先安排。就地方实践来讲,由于缺乏具体的量化指标,很难去科学判断“四个优先”的实施效果。因此,进一步探讨和明确“四个优先”的重点,对于我省更好促进乡村振兴具有理论和实践价值。
干部配备上优先考虑。要完善“三农”干部选拔、培养、考核和使用机制,加快培养造就一支能够适应新时代要求的“三农”干部队伍。选优配强乡镇一线“排头兵”,优先选派熟悉“三农”工作干部进入乡镇领导班子、担任乡镇党政正职。落实村党组织书记备案管理和县委组织部直管制度,持续推动村干部“三个一”队伍配备动态全覆盖。加强对驻村干部、大学生村官、乡村技术员等人员的培养和管理,充分发挥其优势、特长。
要素配置上优先满足。依据青海特色农牧业资源,采取多种途径,积极培养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合作社、集体经济组织和农业企业负责人,造就一批德才兼备的扎根高原的企业家,使其真正成为带动农牧区经济发展的领路人。鼓励、引导、支持民间资本到乡村发展与农民利益联结型项目,通过就业带动、保底分红、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让农民合理分享全产业链增值收益。完善城市资本、技术和人才等向农村流动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保证生产要素流动符合经济规律并根据其市场贡献参与收益分配的权利,全面激活农村要素市场,充分调动微观主体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激发农业农村发展的内生动力和新动能。
资金投入上优先保障。青海地理、生态环境独特,农牧区发展相对滞后且地域发展不平衡,这需要更多的资金支持予以保障。要依据我省资源禀赋,积极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事发展特色农牧产业,加大财政资金投向符合政策规定的产业项目,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向特色产业集聚,实现产业兴旺。金融机构要加强制度供给,创新金融产品,以不断满足农牧业经营主体的金融需求,提高制度绩效。要根据我省农牧区实际情况,精准施策,强化农村牧区基础设施建设,推动传统农业产业转型升级,切实改善农牧民生产生活条件。
公共服务上优先安排。织密农村公共服务网,引领农业现代化发展。在制度设计、组织引领、激励构建、农牧民参与、政策支持等方面进行制度创新或机制探索,引导各地从实际出发加快补齐农村牧区公共服务短板,促进乡村振兴。实施乡村建设行动,增加农牧区教育、医疗、养老、文化等服务供给,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统一、制度并轨。推进农牧区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等基本公共服务制度更加健全,实施标准更加规范,供给保障更加充足,实现均等享有、便利可及。政府主导、多元参与的普惠性公共服务供给格局更加稳固,服务内容更加丰富,获得方式更加便捷,服务价格更可承受,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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