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通讯员 徐茂良 苏明明)11月22日,河南省光山县司法局党组成员、高级法律专务毕晓辉和县社区矫正中心负责人徐茂良带领工作人员走进“心路护航”青少年教育帮扶基地——寨河一中,开展了以防校园霸凌为主题的心理健康教育活动。
县社区矫正中心心理讲师胡兰,谢秀霞为寨河一中七年级部分学生代表带来了《年龄不是“脱罪”的理由》的心理健康教育活动课。课堂上,谢老师与同学们一起回顾了三月份发生在河北邯郸一初中男孩遭3名同学杀害的未成年恶性犯罪事件,整个活动以被害人第一人称视角,层层还原到被害男孩一直以来被校园霸凌的真相,引出校园霸凌事件涵盖的内容,霸凌者与被霸凌者的定位和分类。同时从一个孩子成长的环境,与监护人的关系品质等多个角度,深度剖析了霸凌者与被霸凌者内在的心理机制,教育在校生如何分辨和应对校园霸凌,预防霸凌事件的发生。
最后,社区矫正中心胡兰老师从未成年人犯罪年龄再定位: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应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有条件负刑事责任年龄,着重强调年龄不再是“脱罪”的理由。希望全体同学能够做到懂法知法,遵纪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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