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武中道

2024年10月25日,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诉讼案件,将再次把华夏银行福州江滨支行与西山学校堪称“神奇”的借贷纠纷案推到公众面前。借款人、放款人以及用款人的真实面目也将逐渐浮出水面。

本案原告为福建省福清市西山学校,被告为华夏银行福州江滨支行、福州分行、翁某清、江某周、陈某以及华夏银行总行共6个被告。原告要求赔偿金额合计逾2294万余元,并要求前述6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阵容如此豪华,自然引人瞩目。那么,作为原告的福清西山学校究竟经受了怎样的委屈和难以言说的苦痛,才发誓要把他们告上法庭?

1.民办名校如何成了“背锅侠”

西山学校是创办于1994年的民办学校,既有从小学到高中的学历教育,也包括幼儿园、学生课外艺术、体育特别是足球等特色培训,还有职业教育。该校高中学毕业生曾有多人考入国内顶级大学,职业教育以就业率高而赢得颇佳口碑。

十几年间,该校在福清市发展一直稳中向好,因此有一定的融资需求,一来二去,华夏银行福州东大支行(后并入江滨支行)的业务经理,就与该校熟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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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校相对稳定的现金流,前后在该行贷款6000万元,每次贷款都按期偿还本息,一度被该行业务经理、行长视为优质客户。

有关证据显示,2014年,为解决银行不良贷款问题,该行东大支行行长翁某清出面,要求西山学校以法人账户透支形式,将贷出的资金,放进该支行自己的“资金池”,用于借给该行其他客户,做“续贷过桥资金”。

也就是说,虽然以该校“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临时性资金需要,不得挪作他用”名义贷款,只需配合签字盖章转账即可,但该校不能使用这些借款,而是根据银行领导指令划转给该行到期客户续贷前临时使用。

银行并承诺,该校不用支付任何透支利息。

西山学校在诉状中说,该行“利用其优势地位,强调若原告不予配合,后续将停止对学校的贷款支持。”

这年9月,在银行客户经理乃至副行长的一手操作下,该校在华夏银行开立法人透支账户。

2.背锅12笔借款均顺利过关

同年10月16日,该透支账户被启动。

经华夏银行东大支行时任行长翁某清、继任行长江某周及时任副行长陈某等指令,该透支账户共为其贷款到期客户无偿提供了13笔续贷过桥资金。

西山学校负责人表示,对于接收这13笔续贷过桥资金的所有企业,校方都不认识,并且与这些企业从来任何业务或经济往来;

即便在借贷过程中,西山学校也从未与这些借款人接触,仅是配合按照银行要求转款而已,也从未收取过任何利息和费用。

证据显示,其中前三笔,由华夏银行东大支行通过透支账户直接汇给其指定用款账户。

起诉书说,后来,银行觉得这种处理方式违规太明显,便将透支账户的款项,先转至江西省三和绿色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和农业”)后,再由三和农业根据华夏银行的指令汇给其指定的用款账户;

回款方式,亦由此前三笔的直接回款变更为由其他账户转回透支账户,或经三和农业转回透支账户。

以上事实,有相关的银行交易明细、陈某发送的短信截图和江某周出具的说明等客观证据予以佐证。

3.连环续贷及民事诉讼

2014年3月,因福建凤舞东方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舞公司)欠该支行的贷款850万元到期无力偿还,银行相关人员面临无法收回贷款及被追责风险。

为了转移风险,该行向西山学校声称,凤舞公司的续贷方案,已经过福州分行审批通过,只要凤舞公司正常还贷,就可以续贷出来将款用于偿还给西山学校。

考虑到原先12笔业务均有正常续贷还款,故在银行的劝说下,西山学校于2015年3月5日在收到时任副行长陈某的短信指令后,于同日通过透支账户转账850万元至三和农业;

同日,三和农业转账850万元到凤舞公司尾号为1160的华夏银行账户;同日,凤舞公司以“柜台还本息”偿还华夏银行贷款873万余元。

自此,该笔不良贷款已解决。

孰料,银行在收到凤舞公司的还款后,并没有给凤舞公司续贷,致使西山学校透支账户的850万元贷款未还。

事后,该校找到华夏银行,华夏银行均表示会自行妥善处理此事,不会让该校担责,但始终未解决。

期间,该行找到西山学校,要该校起诉凤舞公司,并指派其顾问律师代理此案,并承诺相关费用由该校先垫,待将来一并结算。

自此,西山学校才知道,原来借款人有在华夏银行处针对每笔过桥资金签订相关的借款合同并由华夏银行保管。

2015年8月,西山学校起诉凤舞公司等要求其偿还借款本息。

法院于同年10月22日作出判决,判令凤舞公司向该校返还借款人民币85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违约金。

2018年9月10日该案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该校将执行到的回款104万余元交由华夏银行。

“我们没有料到,这是银行给西山学校设置的又一个陷阱。”

西山学校负责人说,因为,经过这个诉讼,该银行就利用这个生效判决,来补强自己与西山学校金融贷款合同这个孤证。

4.西山学校被判还贷

现在人们能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显示的是,2014年之后,凤舞公司的企业执照年检报告没再继续做,该公司目前处于企业执照被吊销状态。

凤舞公司这850万元的不良贷款被处理掉之后,该行承诺,该笔不良贷款由其自行解决,但要西山学校配合其办理一些“手续”;

此后数年间,该校多次配合华夏银行签订透支协议和流动资金借款协议,按照“以贷还贷”“借新还旧”的方式继续掩盖这笔不良贷款。

2022年,续签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在次年到期后,该校发现,银行始终未解决这笔不良贷款,且后续不断滚动产生利息等费用,故决定不再续签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孰料,银行于2023年12月向法院起诉该校及担保人,要求该校及担保人偿还该笔不良贷款的本金981万余元及罚息。

虽然西山学校等被告答辩并以相关证据表明,案涉透支账户系该银行与其贷款客户之间所用,他们与这些企业从未相识、更无业务往来,主张不应该由自己偿还贷款。

法院基于贷款合同及前述生效判决,认定该校与银行之间金融借款合同关系成立,因此判决该校偿还华夏银行本金981万余元及罚息。

西山学校不服提出上诉,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西山学校很气愤,在向金融监管部门投诉该支行违法放贷无果后,于是提起上述民事赔偿诉讼。

5.提起民事侵权赔偿

西山学校的民事起诉书,显示出极力克制之下的火药味。

该校认为,银行利用其掌握金融资源、发放贷款的优势地位,通过威逼利诱等方式,胁迫原告配合其开设法人透支账户给其到期贷款客户续贷过桥使用,并承诺相关事由均由其负责,原告不用支付任何的透支利息等;

在此情形下,原告配合将款项透支给其授信客户,且从未收取过任何借款利息,也从未支付过任何透支利息;

相反,银行方面在明知不会给凤舞公司续贷的情况下,继续哄骗原告为其透支款项850万元,以致至今未收回款项,且还要向华夏银行支付透支利息,损失巨大;

原告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监他字第9号复函内容,华夏银行这种为收回贷款转嫁风险,故意隐瞒不续贷事实,诱骗原告将款出借给凤舞公司的行为,亦构成欺诈,应当承担原告的所有损失;

起诉书称,原该行东大支行行长翁某清、继任支行行长江某周及支行副行长陈某作为发出指令的具体经办人员,代表华夏银行共同欺骗原告,应当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华夏银行江滨支行(2019年8月14日经批准东大支行终止营业,其业务由江滨支行承接)及华夏银行福州分行应共同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6.律师解析违法发放贷款罪

有关律师指出,根据我国刑法修正案(六)第一百八十六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均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

关于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立案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有明文规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但实践中的一些偏差,可能是造成本案西山学校被坑惨的原因。例如,有些地方把这个罪名仅仅理解为,只有银行发放出去的贷款没能收回来,才构成此罪,而对银行工作人员发放贷款过程的违规违法,却认为无关宏旨。

殊不知,这是对上述法条的极大误解,因此造成严重的混乱:银行业作为一种完全建立在共识基础上的现代服务业,信誉是其生命线,因此,过程的合法合规,其重要性绝不亚于收回贷款这个结果,甚至如同高等数学证明过程恰当结果错误还可能得分,而过程不恰当即使结果对了也可能不能得分。

该律师指,如果银行工作人员肆意践踏银行业监管规范,败坏银行在客户心目中的形象,这其实对银行乃至整个行业已造成重大损失,也可以以违法发放贷款罪追究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