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大学生创业项目无偿资助工作,按照我市关于“莘莘学子 逐梦沈阳”专项行动的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细则中所称的大学生创业项目无偿资助采取评审方式,确定资助金额。
第三条 细则中所称的大学生是指毕业5年内的国内普通高校全日制毕业生、驻沈高校在校生、经认定的留学回国人员(团队)。
第二章 资格认定
第四条 政策内容
(一)毕业5年内的国内普通高校全日制毕业生、驻沈高校在校生在我市市级以上大学生创业园、孵化基地、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各类孵化平台(以下简称“孵化平台”),以及“一城一园三区”范围内新创业的项目,经评审通过后可给予5-20万元无偿资助。
(二)经认定的留学回国人员(团队)在我市创业项目,经评审通过后可给予3-50万元无偿资助。
第五条 资格认定对象
(一)毕业5年内的国内普通高校毕业生、驻沈高校在校生。要求:学历或学籍类别为普通高等教育,学习形式为普通全日制,学历或学籍信息通过学信网可查询。
(二)经认定的留学回国人员。要求:
1.在国(境)外学习并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研究生学历)的公派、自费出国留学生(已合法获得外国国籍或居住国永久居留权、留学国再入境资格者可参照执行)。
2.在国内已取得学士以上学位(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到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公司工作或学习一年(累计360天)以上,取得一定成果的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高级研究学者。
第六条 资格认定条件
(一)申请项目应在沈企业落地,企业应在沈阳市营业执照登记注册满3个月以上,且依法在沈缴税。
(二)项目申请人指在项目承担企业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股东的大学生,所持有股份比例达到30%以上。
(三)毕业5年内的国内普通高校毕业生、驻沈高校大学生在孵化平台或“一城一园三区”范围内创办企业时间不能超过3年。时间计算范围为企业营业执照签发时间至资助申请提交时间。
(四)申请资助的大学生本人和其所在企业应具有良好的社会责任,在行政处罚、严重违法失信、经营异常、行政处理、移交司法机关、投诉拖欠农民工工资、无犯罪记录、环境违法、经营生产安全事故、税款缴纳、社会信用记录等方面无负面记载。
第七条 资格认定流程
(一)申请。每年4至10月,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准备相关材料。向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地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营业执照由省、市级部门颁发的,向企业营业执照所填写的住所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二)审核。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大学生创业无偿资助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包括核查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资格条件的确认、信用状况、出资比例等)和实地考察后,签署审核意见后将审核表于每年11月底前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一定比例对申报项目进行抽样核查,对创业载体在我市市级以上大学生创业园、孵化基地的企业进行属地确认,将创业载体在我市市级以上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一城一园三区”的企业信息交予相关部门进行属地确认。
(三)评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于下一年一季度组织专家评审会,评审规则根据申报情况制定,采取百分制评分标准。其中:
1.毕业5年内的国内普通高校毕业生、驻沈高校大学生创业项目,原则上资助数量不超过申报数量的50%,且资助项目总数不超过20个。按照评分由高到低,第1名资助20万元,第2名至第3名资助15万元,第4名至第10名资助10万元,第11名至第20名资助5万元。项目总数不足20个的,各等次名额按相应比例调整。
2.经认定的留学回国人员(团队)创业项目不超过5个。评分90分及以上的资助50万元,评分80分及以上、90分以下的资助30万元,评分70分及以上、80分以下的资助10万元,评分60分及以上、70分以下的资助3万元。
(四)公示。市、区(县)市人力社保部门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拟资助对象和资助金额并在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7天。
(五)公布。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文公布。
(六)拨付。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市财政部门申请资金并将资助拨付给落地项目企业对公账户。
公示、公布、拨付三个环节在评审后60日内完成。
第八条 资格认定所需材料
(一)《沈阳市大学生创业项目无偿资助申请表》(附件1-1)。
(二)《沈阳市大学生创业项目无偿资助情况表》(附件1-2)。
(三)大学生法定代表人和出资大学生股东的身份证、学历证书原件(驻沈高校在校生提供校方出具的在校生证明及在校接受项目孵化证明原件;留学回国人员提供教育部出具的学历认定证明原件,未取得国外学历的提供国内本科及以上学历证书和学士以上学位证书、签证手续以及工作学习证明材料)。
(四)企业营业执照。
(五)完税证明(证明注册满3个月,且依法在沈纳税)。
(六)项目计划书。大学生创业企业提供的申报材料须按要求准确如实填写,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三章 责任分工
第九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监督指导并组织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审查项目申报工作,负责相关申报材料抽样核查工作,负责对创业载体在我市市级以上大学生创业园、孵化基地的企业进行属地确认工作,负责组织创业项目专家评审工作,负责项目资助资金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工作;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对创业载体在我市市级以上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企业进行属地确认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资金保障工作;铁西区、浑南区、沈北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联系区内相关部门对创业载体在本区内“一城一园三区”的企业进行属地确认工作。
第四章 资金相关
第十条 资金保障
无偿资助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的比例共同承担,由市财政先行全额垫付,区县应承担的资金通过财政年终结算方式上解,由项目落地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县承担,从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一条 获资助大学生落地项目企业变更注册地址,若资助资金涉及不同城区的,按其变更后的纳税地落实资助资金。
第十二条 从获得资助资金之日起一年内,项目落地企业应依法存在并正常运营或经营,不得迁出沈阳市,否则退回资助资金。
第十三条 符合我市“莘莘学子 逐梦沈阳”专项行动中多项政策的,仅可享受一次,且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本细则由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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