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农业农村(畜牧兽医)局,兰州新区农林水务局:
2024年,全省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四个最严”要求,持续深入开展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聚焦农产品违法使用禁限用药物、常规药物残留超标以及不依法开具、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等突出问题,严厉打击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有效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切实保障了农产品质量安全。为进一步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力度,震慑违法犯罪行为,推动《甘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与农业综合执法联动工作机制》走深走实,经市州推荐、省级审核,推选7起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典型案例,现予以公布。
一、兰州市榆中县高某某生产、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2024年8月13日,榆中县农业农村局接榆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2024年7月11日,榆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国家抽检系统领取了由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在榆中栖云路某商行抽检的陇椒经抽样检验,啶虫脒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商行所销售陇椒系于2024年6月11日从榆中县夏官营镇詹家营村的村民高某某处购进。
8月16日至8月22日,榆中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就该案件线索进行调查取证。经查:当事人于4月初在其承包地种植了约40株陇椒,5月中旬该批陇椒开始采摘,刚开始所采摘陇椒由自己食用,后期,将自食不完的陇椒进行了销售,收入69元。6月11日将自种的陇椒销售给榆中栖云路某商行。
高某某涉嫌生产、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榆中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经营所得人民币69元、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嘉峪关市谢某某使用禁用药物饲喂肉牛案
2024年7月10日,嘉峪关市公安局联合市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区人民检察院开展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联合执法检查时,在该市文殊镇某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牛棚内发现存放有国家禁止使用的药品呋喃唑酮和停用药物诺氟沙星及施药工具,怀疑该养殖场在养殖过程中可能使用了禁用药品。
公安机关依法对该养殖场承租人谢某某进行了询问。谢某某自述2019年年底本人开始承包该场从事肉牛养殖,近期在治疗养殖的牛犊时使用了呋喃唑酮和诺氟沙星。7月12日,市农业农村局立案调查,依法对饲喂了禁用药物的牛犊进行扑杀并实施无害化处理,采集肉样送交委托检验机构。7月30日,市农业农村局收到检测报告,检验结论显示:送样肉品呋喃唑酮代谢物(3-氨基-2-恶唑酮)项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的规定要求,判定本批次抽检产品为不合格。依据检验结论证实,该牛只饲喂了禁用药物呋喃唑酮。
谢某某使用食品动物禁用药品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之规定,谢某某经营的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使用禁用药物呋喃唑酮,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嘉峪关市农业农村局将该案移交市公安局。2024年7月12日,嘉峪关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对该案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立案侦查。嘉峪关市农业农村局终结调查。
三、天水市武山县薛某某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豆角案
2023年12月25日,武山县农业农村局收到运城市盐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运盐市监案移〔2023〕24号),称:焦山村某果品种植专业合作社种植的菜豆经抽查检验噻虫胺超标。武山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
执法人员对武山县焦山村某果品种植专业合作社负责人焦某某进行了调查询问。焦某某称合作社今年未种植豆角、也未收购销售过豆角;2023年8月18日销售的豆角是薛某某提供的产地证明,合作社的章子是焦某某帮忙盖的。2023年12月26日,执法人员联系到薛某某,经调查,该批豆角是薛某某自己种植,给顺路车销售了50公斤,每公斤8元,收入400元。随后,执法人员和薛某某在种植豆角的地块进行了查验,发现还留存有种植过豆角的痕迹。薛某某承认在采摘前施用过防治病虫害的农药,销售时需要产地证明,就找焦山村某果品种植专业合作社焦某某盖了章。
薛某某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豆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武山县农业农村局对薛某某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400元、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四、金昌市永昌县某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案
根据金昌市农业农村局《关于移交2023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样品信息的函》(金农函〔2023〕323号),永昌某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1个根芹菜检出农药超标。永昌县农业农村局以当事人涉嫌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标准的农产品为由立案进行调查。
经执法人员核查,该不合格样品(基数1000千克)来源于当事人租赁的18号冷库内,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检查。18号冷库堆满空蔬菜框,没有发现涉案根芹菜。经现场询问,当事人称11月8日被抽检的农产品是刚从农户手中收购后就被市上抽检了;后因市场行情不好,该批根芹菜于11月中旬被作为尾菜处理了,没有销售。因此,当事人涉嫌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标准的根芹菜的违法行为不成立。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索要收购时收取的承诺达标合格证,当事人不能提供。因此,此案案由变更为当事人涉嫌未按照规定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的农产品案。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参照《甘肃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甘肃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情节,且因当事人未将该批涉案根芹菜流入市场,无违法所得,未造成危害后果,永昌县农业农村局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五、张掖市甘州区武某某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梨)案
2023年12月26日,张掖市农业农村局接到张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2023年10月22日,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民乐县新客都食品销售超市销售的梨进行抽检,检出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经调查涉案梨系张掖市甘州区党寨镇党寨村八社农户武某某种植,将违法线索移送张掖市农业农村局处理。
2024年1月3日,张掖市农业农村局对该案件线索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于2023年10月22日在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嘉信绿洲市场向民乐县新客都食品销售超市销售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梨35公斤,货值金额70元,违法所得70元。该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参照《甘肃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甘肃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张掖市农业农村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经营,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0元、罚款 500元的行政处罚。
六、平凉市庄浪县某果蔬种植经销农民专业合作社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案
2024年9月30日,庄浪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对庄浪县某果蔬种植经销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合作社未按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执法人员现场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在10月10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24年10月22日,庄浪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再次检查该合作社发现,当事人仍未按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当事人未按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庄浪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
七、武威市古浪县郭某某销售农药残留超标辣椒案
2024年4月22日,古浪县农业农村局接到古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古市监移送函〔2024〕21号),称郭某某在2023年11月13日售给土门镇商贩宁某的40斤辣椒,经武威市食品检验监测中心抽检,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
接到案件移送函后,古浪县农业农村局立案调查,组织执法人员到当事人郭某某种植大棚进行了调查勘验。郭某某系古浪县土门镇漪泉村农户,主要从事蔬菜大棚种植,棚内种植西红柿和辣椒,辣椒只种植了四行(种植面积约18㎡),已过采收期,处于生长末期,无生长果实。执法人员出具武威市食品检验监测中心“检验报告”和相关调查情况后,当事人对检测结果无异议,对种植大棚、种植面积、种植品种和施药事实供认不讳,主动承认违法事实。
郭某某销售农药残留超过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辣椒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古浪县农业农村局对郭某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0元、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甘肃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11月25日
如何辨别真假兽药请下载 “国家兽药综合查询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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