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拒收人民币现金
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近年来,移动支付在大众生活中广泛运用,其便利的支付形式给商户和民众都带来了良好的服务体验。但是伴随着多样化支付方式的普遍运用,也出现了少数商户为图便利,只接受非现金支付方式,拒收人民币硬币甚至纸币的现象,给部分群众带来困扰。
当商家拒收现金,只接受移动支付方式时,到底有没有违法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商家拒收人民币现金属于违法行为。
什么是拒收现金行为?
01
明确声称拒收现金
在营业场所标示“无现金”“不接受现金”等或引用其作为广告宣传口号且不接受现金支付。
02
未声称拒收现金,但未给现金使用者提供支付渠道
有收费职能的行政事业单位政务大厅,未设置现金收费窗口;采用一卡通形式的园区,不支持现金购卡充值。
03
对现金支付采取歧视性排斥措施
未明确表示拒收现金,但对现金支付采取提高价格、缩减收付时长等歧视性措施,导致现金支付无法顺利完成。
01
收费单位和经营主体对于小面额纸币和硬币不应拒收。如果公众使用大量小面额纸币和硬币支付,商户清点需要较长时间。建议持有大量小面额纸币和硬币的公众,前往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兑换。如收付双方因现金的券别产生争议,应积极协商解决。
02
收费单位和经营主体如小面额现金备付不足,可就近前往银行业金融机构无偿兑换,充分满足客户用现需求。
03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无偿为社会公众提供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小面额兑换等现金服务,以“零钱包”等创新方式保障现金供应,做好现金业务的适老化服务,逐步提升公众对现金服务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拒收人民币现金、故意损毁人民币
均是违法行为
拒收人民币现金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本法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违反有关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区别不同情形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故意毁损人民币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现金收付主体应该怎么做呢?
01
经营主体销售商品、服务或收取费用,以面对面方式由人工收款的,应当支持现金支付。
02
经营主体线上、线下混合经营且支持线下付款的,在线下收款环节应支持现金支付。
03
无人销售的经营场所(如无人值守的停车场、售货机等),经营主体应在醒目位置标示,说明支付方式及服务联系电话。应当采取措施满足公众在特殊情况下的现金支付需求。
04
经营主体通过网络完成全部交易、支付和服务的,需提前公示支付方式。
■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铜陵市分行
■ 编辑:薅羊毛的七七
■ 合作、投稿(加微信):BL0562
■ 铜陵网法律顾问:查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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