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农村承包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改革和现代农业的快速发展,农村土地经营权规模流转的现象逐渐增多。但在实践中,因承包方经营不善等原因未能按时缴纳土地流转费引发村民集体诉讼的现象也随之增加。日前,密云法院快速化解涉46户村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为2597亩闲置农用地的盘活流转奠定重要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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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13日,某村村民屈某与村经济合作社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约定屈某将其承包的5.7亩土地出租给村经济合作社,租期40年,租金为每亩每年1000元,从第六年开始每五年递增50元。合同签订后,村经济合作社又将土地租赁给某乡村旅游开发公司,但受各种因素影响,该公司陷入经营不善困境,对承包土地一直未予开发,土地处于闲置状态。自2022年起,该公司未再向村经济合作社交纳租金,合作社也因此无力向屈某等村民支付租金。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屈某向密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村经济合作社支付承包费39970元。庭审中,村经济合作社认可其拖欠租金的事实,并表示本村和屈某情况类似的还有46户,共涉及2597亩农用地。

另查明,2023年8月,村经济合作社曾将某乡村旅游开发公司诉至密云法院,法院最终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北京市农村集体土地其它方式承包合同》,由乡村旅游开发公司向村经济合作社支付土地承包金、土地占有使用费用、管理费、山场及果树占有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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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案涉《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本案中,屈某已将涉案土地交付村经济合作社使用,现双方均认可村经济合作社未按合同约定向屈某支付土地流转费的事实,故依法判决村经济合作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屈某土地流转费39970元。案件判决后,该村村民以此为参照陆续提起诉讼,密云法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快速审理,成功化解该批涉2597亩农用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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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与村经济合作社之间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背后,隐藏着40多户村民、村经济合作社以及乡村旅游开发公司三方之间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经调查发现,涉案土地被承包后一直未得到开发,长期处于撂荒状态。该批关联纠纷的快速化解,不仅有效保障了屈某等村民的合法权益,也帮助村经济合作社及时高效地收回了闲置农用地,为后续涉案土地的盘活与流转奠定了重要基础,充分发挥了司法对自然资源合理利用和生态环境有效保护的服务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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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

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

以上内容来自密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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