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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宣扬我的一些荒谬观点。

我们知道,写代理词,是律师的基本功。

至于代理词写法,可谓各有千秋,各有不同,这也正常,所谓各花入各眼,毕竟每个人的观点都不一样。

我自己总结的经验是:像写奏折、写论文、写情书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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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奏折,当然最好的方式是皇帝看完,批两个字:准奏。

因此,好的代理词,也是如此,法官看完,认为有道理,然后引用到判决书中,使得法官支持写作人的主张。

而要获得皇帝的准奏二字,一是要把事实写清楚,让皇帝知道这是怎么一回事,也就是我们常见的法院判决书中的事实部分。

另一方面,要说明道理,让皇帝知道你说得有道理,而道理与法理往往是相通的,这也就是法院判决中的说理部分,也是文章的主干。

还有一方面,要反驳对方的观点,这当然也是说理,理由是让胜者坦坦荡荡,败诉方输得明明白白。这自然是法官的工作,但如果你替法官想到了,岂不更好一些?

既要说明相关的事实真相,又要论述自己的正确主张,同时还要反驳对方的错误主张,这才是获得胜诉判决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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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经常说,像农民种地、工人做工一样,律师论文写在法庭上,写在案件中。

因此,在写作代理词时,要讲法理,这是律师作为专业法律服务人员与一般、普通百姓最大的差异之处。

尽管我们常说法律不外乎人情,但要知道法律是一门技艺,正如英国著名法官柯克说过的那样,“法律是一门艺术,它需要长期的学习和实践才能掌握,在未到达这一水平前,任何人都不能从事案件的审判工作”。

显然,如果我们承认法律是一门科学,那就需要长期的科学养成和训练。

在代理词中,必然会涉及法律事实、客观真实、程序价值、法律适用、逻辑推理、经验法则等相关法学专业知识,这必然会使代理词有点像论文一样,充满着脚注、引用,特别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指导案例、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的引用,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法律学者的论述和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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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文章讲求信、雅、达,写代理词自然也不例外。

信者,实也,要求代理词拒绝虚假,讲求真实,这是与小说的区别。

雅者,典雅也,说明代理词要求有一定文采,言之无文,行而不远,这是与政论文的区别。

达者,通达,顺畅也。相当部分人在代理词中喜欢用长句,锻炼人的断句能力,这也很难说合格的代理词。

真正的代理词,必须在情感上下功夫。孔子说,听讼吾犹人也。法官是人不是神,自然有普通人的情感和喜怒哀乐,代理词如果味同嚼蜡,那就会让人惨不忍睹,这就达不到影响法官,进而影响判决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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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观点,欢迎大家批评指正,因为我也没有完全做到这三点。

2024年12月3日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