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平台显示,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冀三项制度办[2020]5号)相关规定,本平台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由作出执法决定的执法部门上传并按照有关规定撤下,如有疑问,请与相关执法部门联系。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沧运市监处罚[2024]289号
相对人名称:沧州华中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其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应予处罚。经局长批准本局于2024年11月6日立案。
违反的法律条款《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
处罚结果:1没收过医疗哭械·1“康力迪无菌敷贴"36片,2“海氏海诺无菌敷贴"52片: 2、处以罚款21000元。
2024年11月28日
来源: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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