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网站“行政执法公示平台”发布了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11月29日作出的“沧市监处罚〔2024〕ZZ08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现查明,沧州兴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自2022年10月份开始生产氯化石蜡,副产品为盐酸,未依法取得盐酸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至2024年8月21日,共生产盐酸产品14176.44吨,销售14126.44吨,未销售50吨。其生产的盐酸为副产品,市场销售不畅,同时需要及时清理库存,保证主产品生产,以每吨1元至30元不等的价格销售,销售金额为201500.63元;未销售50吨,以其销售价格的平均值计算,货值金额为713.2元,产品货值金额共计202213.83元。沧州兴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盐酸产品明显低于市场价销售,未产生利润,无违法所得。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的相关规定。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沧州兴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生产的盐酸50吨;

2.罚款205000元。

沧州兴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0年4月,注册地位于东光县大单镇经济开发区。经营范围包括制造销售:橡胶软化剂、环保橡胶软化剂、氯化石蜡(不含短链氯化石蜡)等。

行政处罚决定书原文如下:

来源:河北省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