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生态环境局松山湖分局近日接报,辖区内污水处理厂遭受含高浓度泥浆进水冲击,严重影响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松山湖分局立即行动,联合管网运维单位和污水处理厂迅速开展溯源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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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山湖分局详细分析管网路由、相关污水泵站运行视频以及污水处理厂水质在线监测数据,经过连续多日的分析研究,基本确定非法倾倒泥浆的位置,并于11月13日夜间成功查获正往排水管网偷排泥浆的行为,涉事司机暴露后跳车逃逸,现场遗留了一辆装载量为28吨的槽罐车。

目前松山湖分局与公安分局紧密合作,对这一案件进行深入侦办,以维护生态环境安全和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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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损毁、盗窃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二)穿凿、堵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三)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

(四)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

(五)建设占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六)其他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吴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