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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蚌经市监处罚〔2024〕60号
当事人:蚌埠航空服务中心等27户企业;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48949910C等;
住所(经营场所):安徽省蚌埠市涂山东路1757号投资大厦628室等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永康等
2024年3月至2024年9月, 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蚌埠航空服务中心等27户企业(具体名单见附件)的经营情况进行了调查,通过安徽省场监管综合业务管理系统搜索查询,发现当事人连续两年度(含以上)未进行年报公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开展经营活动。
附件:具体名单
现查明,当事人在办理营业执照后,存在:1、无正当理由,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2、连续两个年度(含以上)未履行年报公示义务;3、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4、经税务部门核查,上述企业分别存在无纳税记录、注销、非正常户、非正常户注销等的事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27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2.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27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连续两个年度(含以上)未履行年报公示义务的违法事实;
3.执法人员拍摄的照片27份,证明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4.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示性公告1份,证明告知情况;
5.国家税务总局蚌埠经济开发区税务局提供的《关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的复函》1份,证明蚌埠航空服务中心等当事人存在无纳税记录、注销、非正常户、非正常户注销等的违法事实。
以上笔录和证据均由执法人员依法提取。
本局于2024年10月22日通过市市场监管管理局门户网站对《行政处罚告知书》[蚌经市监罚告〔2024〕60号]进行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蚌埠航空服务中心等27户企业(具体名单见附件)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规定的违法行为。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快长期未经营企业退出机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原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开展清理长期未经营企业工作。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蚌埠航空服务中心等27户企业(具体名单见附件)给予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蚌埠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认为本局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4年12月3日
蚌埠日报社“最蚌埠”融媒出品
来源: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
编辑:阎然 校检:袁玉柱
审核:曹新铸 李博
监制:王静 总监制:孟儒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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