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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宪法所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在民事领域有着广泛而深刻的映射。作为宪法规定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以宪法为遵循,聚焦权力监督和权利救济,通过高质效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将宪法精神具象化于所办理的每一个案件中,为公民基本权利筑牢坚实防线,让每一名案件当事人切实感受到法律的温暖和宪法的光辉。

“同案不同判”被纠正 讨薪路抵达终点

郭树合

近日,山东省滨州市的出租车司机李某终于等到了欠薪全部入账的好消息。他的漫漫讨薪路总算抵达终点。

李某的遭遇要从4年前说起。

2020年8月,李某入职某驾校当教练,约定每月基本工资2000元,另加提成。三个月后,驾校因投资人之间发生矛盾被迫停业。李某找到驾校负责人王某索要工资时,王某告知他“你的工资不用着急,等驾校理顺了,你继续来当教练”。李某信以为真,一直等着能够重返岗位。

2022年4月,驾校重新开业,但李某并未接到返岗通知,于是他找到王某讨要之前的欠薪,但王某称驾校停业时已经全部付清了教练工资,并不欠李某的工资。多次讨要工资未果后,李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驾校支付其工资。2022年7月11日,仲裁委员会以李某已经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为由,决定对李某的申请不予受理。后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同样以李某超过了一年的申请仲裁时效为由,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因案件为小额程序审理,李某向该法院申请再审,法院超过三个月未作出裁定。于是,李某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承办检察官受理该案后,第一时间询问了李某,调取了该案卷宗。检察官经审查得知,与李某一同就职于该驾校的张某,就相同事由与李某在同一天向同一家法院起诉驾校,但两起案件的判决结果却截然相反——法院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却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为查清同案不同判的缘由,承办检察官调阅了张某与该驾校劳动争议纠纷案的卷宗材料。经调查发现,张某案与李某案分别由两名法官审理,但两名法官对案件“是否超过仲裁时效”的认识不同,对当事人与驾校在驾校停业期间劳动关系是“中止还是终止”观点不一,所以作出了截然不同的两份判决:在李某案中,承办法官认定其与驾校劳动关系终止,故已超一年仲裁时效,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在张某案中,承办法官则认定其与驾校劳动关系中止,未超仲裁时效,判决支持了张某要求驾校支付工资的诉讼请求。检察官还查明,两起案件审理程序也不同,李某案适用的是小额程序审理,判决后立即生效;张某案则适用了简易程序审理,一审判决后驾校上诉,二审以调解结案,但达成调解协议的金额与一审判决的金额相比减少了一半。

承办检察官认为,民事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张某案虽然经过二审程序,但二审并未对当事人与驾校劳动关系是中止还是终止进行释明,张某与驾校关于劳动关系的认定仍不明确。虽然两起案件的一审判决截然相反,影响了司法公信力,但该理由不足以启动李某案的再审程序,若想推翻原判决,还是要回到案件证据上来。

当再次梳理李某与驾校负责人王某的微信聊天、电话通信记录等证据时,一段微信聊天记录引起了承办检察官的注意。聊天记录显示:王某称“公司的事再理顺理顺……只要这个驾校在,就有你……”结合在庭审中李某提交的驾校微信群聊天记录,能够证实在驾校停业前夕,王某一直安排李某处理驾校事务,可以证实李某与驾校的劳动关系一直未解除,驾校停业期间李某与驾校之间的劳动关系处于中止状态。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的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一年的限制,故李某追索劳动报酬的请求未超过时效。

2023年4月8日,检察机关以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原审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同年11月27日,法院裁定对李某案再审。

今年4月8日,法院作出再审民事判决,判决撤销原判决,改判驾校支付李某工资4000元。判决后,驾校很快支付了李某的工资。

“多亏了检察机关监督纠正了错误判决,让我干的活儿没白干、受的辛苦没白受,谢谢你们帮我追回了辛苦钱!”收到判决书后,李某激动地说。

44名务工人员的工资有着落了

王理想

两三个月都没发工资了,44名职工请求公司支付工资,但公司负责人的答复就只有两个字:“没钱!”近日,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检察院通过支持起诉,依法维护了44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这44人在某旅游开发公司某民宿务工。他们大多是周边社区(村)的居民,分别就职于该公司行政管理、厨师、保安等岗位,一个月三四千元的工资是他们家庭收入的重要来源。但从今年3月起,该公司一直未支付他们的工资。职工们多次向企业负责人索要工资未果,后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经过核算,该公司共欠44名职工工资38万余元。

六合区检察院依托与区人社局会签的《关于建立民事支持起诉协作机制的实施意见》中有关线索移送、信息共享的规定,获取了这44名职工追索劳动报酬的线索后,及时向44名被拖欠工资的职工了解情况。在职工们表达出起诉意愿,并提出支持起诉申请后,该院依法立案受理。

随后,六合区检察院联合区人社局、公安局共同约谈企业负责人,商讨解决欠薪纠纷的可行性方案。同时,该院还派员参与区政府召集的职工代表信访推进会,提出工作建议,促推问题解决。

为切实维护44名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在充分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六合区检察院依法作出支持起诉决定。同时,与职工代表谈话,表明检察机关支持其通过法律途径依法维权,并与法院达成共识,共同与企业负责人沟通,督促企业积极拿出具体可行的解决方案,尽早支付欠薪。

11月8日,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决某旅游开发公司某民宿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44名职工劳动报酬、年休假工资等共计41万余元。六合区检察院将持续跟踪案件执行情况,确保判决得到有效落实。

她终于逃离家暴牢笼

蒋长顺 安剑 李元媛

经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小兰(化名)终于逃离了家暴牢笼,开始了全新的生活。11月6日,湖北省安陆市检察院承办检察官电话回访时,小兰真诚地表达了自己的谢意。

1998年的冬天,小兰经人牵线与同镇青年大毛(化名)结为夫妻。原本以为结婚是幸福生活的开端,谁知,婚后小兰发现大毛性格偏执、脾气暴躁,时常因生活琐事对其拳打脚踢。小兰选择了一次又一次地忍让,这一忍就忍了26年。

隐忍并没有给小兰换来幸福和安宁,她有了离婚的想法。然而,每一次提出离婚,换来的都是丈夫无情的毒打。今年6月的一天,小兰在回娘家探望父母时,丈夫借酒发疯,又对小兰大打出手,造成小兰鼻部骨折。这次激烈的冲突给小兰造成了严重的身心伤害。面对丈夫变本加厉的家暴,小兰决定不再做“沉默的羔羊”,选择了报警。赶到现场的民警在了解事情经过后,对大毛进行了严厉的警告教育。

此后,小兰更加坚定了离婚的想法。因害怕自己提出离婚再次遭受丈夫殴打,小兰决定走诉讼路径,并向安陆市检察院提出支持起诉申请。

听小兰讲述完自己的遭遇后,承办检察官经调查核实,认为小兰与大毛的感情确实完全破裂,于是受理了该案。随后,承办检察官第一时间到当地派出所协助小兰调取了当时报警的情况及伤情鉴定情况等证据材料,之后又指导小兰书写了离婚起诉书。检察机关的支持给了小兰最大的底气,6月24日,她鼓起勇气向法院递交了离婚起诉状及证据材料。

6月27日,直到在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时,大毛才意识到是自己的家暴行为断送了这段婚姻,最终在协议离婚书上签了字,并自愿赔偿小兰5万元。之后,小兰与大毛顺利办了离婚手续,财产也得到了合理分割。离婚后,小兰向法院撤回了起诉,从此开启了全新的生活。

针对不少家暴受害者对于反家庭暴力法、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并不了解,也很难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的情况,该院在办结此案后,积极与安陆市公安局、民政局、妇联等单位进行了沟通,并联合出台了《关于建立民事支持起诉协作机制的意见》,共同打造集预防管控、发现报告、援助救济等功能为一体的妇女权益保障平台,积极探索建立家事纠纷跟踪回访制度,采取司法救助、法律援助、多元帮扶等措施,深化办案效果,做实家事纠纷化解的“后半篇文章”。

支持遭家暴妇女摆脱困境

范跃红 吕婉璐

“医生说孩子发育得很好,各种指标都正常。”11月27日,浙江省桐庐县检察院支持起诉办公室检察官看望了待产中的季女士,得知季女士和腹中的胎儿都安好,大家都很欣慰。

今年9月1日,怀孕7个月的季女士找到了桐庐县检察院“如我在诉·桐心扶弱”民事支持起诉办公室,她的脸上没有即将做母亲的喜悦,而是愁容满面。季女士未语先落泪,在检察官的安抚下,她才开口说道:“如果不能离婚,我根本无法保证能安心把孩子生下来,希望检察机关帮帮我。”

提起往事,季女士悔不当初。2023年,她和俞某在网上认识两个多月就登记结婚了。两人都年近四十,且都是头婚,按理说应该彼此珍惜,可结婚不到一个月,俞某就因生活琐事殴打了季女士。季女士报警后,公安机关出具了《家庭暴力告诫书》。父母、亲戚都在外地,季女士虽然很心痛也很无助,但她还是希望能维系自己的家庭,于是选择了原谅俞某。此后不久,季女士发现自己怀孕了。正当她沉浸在对未来生活的憧憬中时,俞某再次因为琐事对身怀六甲的她大打出手。公安机关接到季女士的报警后,再次出具了《家庭暴力告诫书》。

如果说第一次被打,季女士还对丈夫承诺的痛改前非心存希望,那么这次被打后,季女士清醒地意识到,这肯定不是自己最后一次挨打,她不敢想象,孩子出生后她还会被丈夫殴打。加之婚后俞某的酗酒、赌博等恶习也渐渐暴露出来,跟婚前时判若两人,季女士向俞某提出了离婚,但俞某不予理会。

承办检察官大致了解了情况后,随即走访辖区派出所、妇联对该案展开调查。经过调查,检察官发现,季女士所述家暴行为的确存在,且夫妻感情基础薄弱,俞某的家暴行为加速了夫妻感情的破裂,季女士处于孕晚期,行动不便,身体和精神都处于比较脆弱的特殊时期,符合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条件。9月4日,桐庐县检察院依法向法院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支持季女士提起离婚诉讼。

考虑到季女士和俞某的孩子即将出生,之后孩子的抚养等问题也需要俞某参与解决,从长远考虑,为更妥善地解决这件事,承办检察官联合法院、司法局、妇联的工作人员,对双方当事人从法、理、情角度进行劝解,引导二人制定妥善的解决方案。最终,双方当事人协议离婚,并约定共同抚养即将出生的孩子。

倾心化解八旬老人的赡养难题

管莹 孟海洋

11月22日,农历小雪节气。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检察院检察官来到戴阿婆家中回访。虽然天气渐寒,但看到戴阿婆和老伴已搬到生活设施齐全的一楼房屋居住,养老生活有了保障,检察官悬着的心终于放下了。

“我要告我的3个儿子!老了老了,我们老两口连个住的地方也没有了。”今年5月,戴阿婆夫妇向清江浦区检察院递交了支持起诉申请书。

原来,戴阿婆和老伴都已年过八旬,又体弱多病,不仅常年吃药还经常住院,每个月的养老金只够负担医药费。老两口育有4个儿子,2014年老家宅基地拆迁,他们未自留份额,将所得的安置房屋和补偿款全分给了其中3个儿子,另一个儿子结婚后在女方家落户生活,未参与分配。戴阿婆生病后因行动不便只能坐轮椅,遂和儿子们书面约定将一楼的安置房分配给小儿子,两位老人随小儿子在该房屋居住生活。

今年3月,小儿子想将一楼的房子给自己的女儿做婚房,便将父母搬到了另一套位于四楼的房子里。两位老人搬到四楼后生活极不便利,但儿子们都认为自己已经尽到了赡养义务,没法满足老人住低楼层房屋的需求。加之此前房款分配不均,导致亲子关系僵化,街道办就老人居住问题多次组织调解均未果。

“家事纠纷具有琐碎、敏感、复杂等特点,老人的居住问题单纯依靠支持起诉难以实质性解决,最好能让双方达成和解,真正解开心结。”受理案件后,承办检察官分析认为。

随后,承办检察官多方走访了解原委,向负责前期调解工作的街道办负责人及网格员了解情况,赴派出所调查核实两位老人的家庭情况。因戴阿婆生病住院,检察官还前往某镇卫生院详细听取老人的诉求,了解到戴阿婆和老伴的想法是让儿子们把宅基地还给他们,要么就出钱给他们买个位于一楼的房子。

梳理完案情后,承办检察官向戴阿婆的几个儿子开展释法说理工作,告知他们赡养老人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国家法律规定的作为成年子女应当承担的义务,并阐明拒养后果。儿子们表示愿意赡养老人,但认为目前家里已经有低楼层房屋,完全没必要再买房或租房,父母提出的诉求不符合实际。

为了形成双方都满意的方案,清江浦区检察院联合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街道组成四方联动的临时调解小组,先后组织亲子双方开展四轮调解,针对赡养人应妥善安排老年人住房提出了十余种可行性方案,包括安排老人到各家轮流居住、重新为老人租低层房、将老人送养老院、将地上车库改造成住房等。

“将心比心克服困难,你的女儿年轻身体好,可以先住自家高层,把低层房腾出来给父母住,也是给自己孩子做榜样。”检察官融法于情劝导小儿子换位思考,并结合实际情况,努力化解家庭矛盾。最终,几个儿子都同意轮流提供低层房屋给父母居住。

终于,在各方的积极协调下,两位老人和儿子们达成了和解协议:3个儿子按先后顺序,以半年为单位,轮流提供一楼、二楼的适宜房屋供父母居住生活,并负责照顾父母的日常起居,父母的所有医药费开支由三个儿子平均分担。至此,这起事关老年人幸福生活的赡养纠纷画上了句号。

(来源:检察日报·民生周刊·12·4国家宪法日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