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了,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能超过地方规定的标准。也就是说,农村实行的是一户一宅制度,不管户口本上登记了几个人,都属于一户。不过,虽然法律上明确规定了,村民一户人家不能同时拥有两处宅基地,但是实践过程中我们却发现,有的村民家里会同时拥有两处宅基地,甚至是三处。
如果不考虑其他的,那么这肯定是违反《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只能有一处宅基地”规定的行为,一旦违反了这一条规定,那么就形成了一户多宅,一旦遇上拆迁,就有很大的可能被征收方以违反“一户一宅”标准等理由从而认定为违法建筑,并不予任何的补偿。
近日,湖北省的一位当事人李某就咨询凯诺律师说,在今年七月份的时候,当地相关部门发布了土地征收预公告,公告内确定的征收范围中正好有自己所在的村庄,这也意味着李某家要被征收了,但是在村庄内,李某还有一处宅基地也在征收范围内,但是这个宅基地是其父母留下来的,自己父母去世之后,其就搬进去住了,自己家的宅基地则由其孩子居住。
然而,让李某没有想到的是,相关部门在调查房屋等具体情况时,却一口咬定,只给予其中一处宅基地的补偿,另一处宅基地上房屋没有补偿,后问其原因,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却说是违反了一户一宅的规定,虽然李某事后一直在极力辩解,该宅基地上房屋是其的父母遗传下来的,但都无济于事。
事实上,像李某遇到的这种情况,在实践中并非个例,在征地拆迁中,只要出现一户多宅的情况,那么绝大多数情况下,相关部门都只会登记一处,要么就是以各种理由对另一处宅基地上房屋的补偿进行减半。那么,一户多宅就真的是违法建筑,且一分钱的补偿都拿不到吗?下面凯诺律师就结合自己的办案经验来告诉大家
虽然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上规定了,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但是如果一宅多宅存在以下几种情况,那么征收方不仅要依法登记,而且还要给予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补偿,不能以违法建筑等进行处置。
1、一户多宅都有合法手续
在征收中,如果遇到一户多宅,相关部门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来判定房屋的性质,包要弄清楚一户多宅是否都有合法的审批手续等,如果两处宅基地都有合法的手续,包括审批手续,建房手续等,那么,征收方就不能直接判断为违法建筑,且不予补偿,而是需要给予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补偿。
倘若征收方执意以违反一户一宅规定为由,拒绝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那么则是不合理的,此时作为被征收人可以尽快向有关部门反映。
2、一户多宅的宅基地面积相加没有超过地方规定的标准
《土地管理法》中规定了,宅基地的面积是不能超过地方规定的标准(很多地方规定的面积都在260平方米左右),如果几处宅基地的面积相加没有超过地方规定的标准,那么从原则上来说,相关部门不宜直接将此类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且不予补偿。当然了,如果超过了,且还没有任意的手续,那么就会增加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风险。
3、因继承原因形成的一户多宅
相关部门在调查房屋的情况时,不能仅看有证无证,或者有无违反法律规定等,一般情况下都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来确定。实践中,形成一户多宅的因素有很多,倘若一户多宅的情况是因继承原因所导致的(宅基地是不能单独被继承的,但继承宅基地上房屋时也就一并取得了宅基地使用权),那么,相关部门不仅不能将该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还要给予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补偿。
比如云南省在《云南省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指导意见》中就指出,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以按规定登记发证。在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那也就是说,只要房屋是因继承的原因从而出现的一户多宅,那么相关部门就需要依法予以登记。实践中,如果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以各种理由拒绝登记,甚至不予任何的补偿,建议被征收人尽快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4、合法受赠的一户多宅
除了有以上三种情况的一户多宅在拆迁后可以获得补偿之外,合法受赠的一户多宅一般情况下,也是可以获得拆迁补偿的。比如被征收人本来在村庄内已经有一处自己的合法宅基地了,后来亲戚或者是朋友因工作等原因,又将宅基地送赠给被征收人时,那么从原则上来说,这不算是违反一户一宅规定的行为,相关部门需要依法给予被征收人补偿。
总之,凯诺拆迁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广大被征收人的是,一户多宅并不都是违反一户一宅规定的违法建筑,相关部门在未弄清楚一户多宅具体的情况下,就以违反一户一宅规定等为由,拒绝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则是不合理的,被征收人此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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