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一名男子先后三次找黄牛购买明星演唱会门票,前两次约定以1万元成交,可男子看完演唱会只给了1900元,称剩下钱先欠着。之后又找黄牛买周杰伦演唱会门票,谈好价格一万元,当黄牛花6000元买来门票时,男子却联系不上了。无奈之下,黄牛向法院起诉维权。现代快报记者获悉,泰兴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第一次黄牛是自己到官网抢票,双方以3000元成交,予以认可,但后两次,黄牛均是向他人购票后转卖,属于倒卖,不支持门票价格以外高出部分,最终判被告男子偿还8800元。

泰州男子王某与黄牛李某在网上认识,2023年11月7日,李某通过官方平台成功代拍2张韶涵演唱会门票售卖给王某(门票单价为988元),双方聊天约定王某须支付3000元;11月26日,王某又联系黄牛,需要两张林俊杰演唱会门票,李某通过第三方平台线下交易,花5000元为王某购买到两张实体门票(门票单价1320元),双方约定王某需支付7000元,该门票于当天当面交给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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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王某称自己手机没钱了,暂时转账了1900元,称剩下的钱以后再给。

李某称,自己在和王某交谈中得知其是拆迁户,认为他肯定有钱,为了以后能经常做他生意,因此同意他先支付一部分钱,其他的钱先欠着。

当年12月8日,王某又要两张周杰伦演唱会门票,李某于是通过第三人以王某的名义从官方平台拍到两张门票,李某给付第三人6000元(门票单价2000元)。李某跟王某聊天时约定,王某需支付10000元。

没想到,王某突然间失联了。李某只好向第三人申请退票,产生平台退票手续费1200元。

李某向法院起诉,认为自己三次帮助购买演唱会门票,双方约定费用2万元,可对方仅支付了1900元,剩下18100元应该由王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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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2023年11月8日,李某通过网络平台自行为王某抢购演唱会门票,并收取合理劳务费用,双方之间形成委托合同法律关系,此次委托合同成立并生效,王某应当支付相应的购票款及劳务费,双方约定金额为3000元,法院依法予以确认。

但后两次,李某通过向第三方溢价购买演唱会门票后再转卖给王某,其行为明显系以盈利为目的,根据前述规定,属于倒卖文艺演出票的情形,该两次委托合同应为无效合同。李某已经向王某交付林俊杰演唱会门票,其实际支出价格为5000元,王某应予返还,超出部分,依法不予支持。对周杰伦演唱会门票,并未实际交付,李某因王某原因产生退票损失1200元,在此次交易过程中,双方均有过错,因此酌情王某返还李某800元。以上合计8800元,王某应予以偿付。

法官认为,代购门票的行为属于委托合同关系,委托往往建立在双方互相信任的基础上,在进行类似代抢门票或转售门票行为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避免违法行为。同时,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各自的义务和责任,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通讯员 常志飞 现代快报/现代+记者 毛晓华

(法院供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