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由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与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联合主办的第二期中国政法大学金融犯罪类案研讨会“走私中的自洗钱认定”暨“总体国家安全观下边境地区涉边犯罪治罪与治理”主题研讨会在防城港市举行。学术研讨会上,来自中国政法大学、广西大学、云南师范大学、广西师范大学、广西民族大学、广西财经大学、江西省社会科学院等高校和科研院所的20余位专家学者,自治区检察院相关部门,北海、钦州、百色、崇左等地市检察机关和市中级法院、市公安局、防城港海警局、防城海关缉私分局、东兴海关缉私分局、防城港边境管理支队等单位五十余位领导嘉宾齐聚一堂,共同研讨交流。

致辞中,防城港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陶建旺对各位参会专家学者、领导嘉宾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对与会人员一直以来对防城港市检察工作的大力支持表示衷心感谢,并期待通过此次研讨会将智慧成果转化成更加丰硕的学术成果和更高质量的司法实践,为坚决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构建更加安全、更加稳定、更加繁荣的边境管控秩序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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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犯罪学会副会长王晓东出席研讨会并作研讨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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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陶建旺出席研讨会并致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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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中国犯罪学学会副会长王志远出席研讨会并作研讨发言与总结

第一单元:走私犯罪中自洗钱的认定及法律适用

第一单元:走私犯罪中自洗钱的认定及法律适用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王志远主持会议第一单元“走私犯罪中自洗钱的认定及法律适用”主题研讨环节,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犯罪学会副会长王晓东,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刑法学研究所副所长时方,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刑法学研究所讲师徐永伟,自治区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方雷,防城港市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杨宗春,防城港市中级法院刑一庭庭长石坚,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伍光红,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徐翕明等与会专家学者结合实务案例、前沿法律理论观点,围绕单元主题进行研讨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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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使用他人的账户收取走私货物的出售价款是否成立洗钱罪?

01使用他人的账户收取走私货物的出售价款是否成立洗钱罪?

走私犯罪过程中,行为人往往会实施一系列的掩饰隐瞒行为,包括资金的转移支付结算等,对于这些行为是认定为走私罪的组成部分,还是应当评价为洗钱罪,存在较大争议。与会专家学者经研讨认为,对于使用他人账户收取走私货物出售价款的行为是否成立洗钱罪,应当结合自洗钱行为的法益侵害特性进行认定。一方面,使用他人账户收取走私货物的出售价款,如果行为人具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故意,并且通过多个账户之间层层划转或现金提取,切断走私环节交易链条,导致司法机关无法查处相应的走私人员之间的关系,则可能构成洗钱罪;另一方面,如果在客观上无法起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收益的效果,并未使得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合法化,则不适宜将其认定为自洗钱的洗钱罪。此外,如果走私行为完成后再进行的资金转移支付结算等行为,属于走私罪的组成部分,不宜重复评价为洗钱罪。

02收款账户提供者应认定为走私共犯还是洗钱共犯?

02收款账户提供者应认定为走私共犯还是洗钱共犯?

对于收款账户提供者,如果其与走私罪犯事前有通谋,是否应按照择一重罪来进行处断,还是按照数罪并罚,存在争议;对于事先没有通谋的,仅明知走私犯罪所得而提供账户的行为,是否应认定为洗钱罪,还是仅作为走私罪的一部分处理,实践中认定标准不统一,存在较大分歧。与会专家学者经研讨认为,收款账户提供者的行为,应当回到共犯原理中辨别走私罪共犯的认定。收款账户提供者如果与上游犯罪行为人有通谋,并且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资金账户被用于走私犯罪活动,可能被认定为走私共犯或洗钱共犯。一方面,收款账户提供者是否构成共犯,需要看行为人是否有通谋以及通谋发生的时间点。如果收款账户提供者要构成共同犯罪,则这里的通谋应该是在事前,至少是在事中形成。另一方面,如果收款账户提供者要构成共同犯罪,则这里的通谋至少应该包含整体走私过程的帮助。如果收款账户提供者与走私犯罪行为人之间存在利益分成,可能更倾向于认定为走私共犯;如果收款账户提供者仅是明知走私犯罪所得而提供账户,而没有参与走私的具体实施,可能更符合洗钱罪的构成。

第二单元:伪报贸易性质假借边民互市进行走私的治罪与治理

第二单元:伪报贸易性质假借边民互市进行走私的治罪与治理

防城港市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黄建森主持会议第二单元“伪报贸易性质假借边民互市进行走私的治罪与治理”主题研讨环节,《江西社会科学》副主编、研究员叶萍,云南师范大学法学与社会学学院教授周建军,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犯罪学研究所讲师詹奇玮,自治区检察院办公室副主任钟文方,自治区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邓光明,崇左市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李惠东,百色市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主任许德松,市中级法院刑二庭副庭长苏春兰,东兴海关缉私分局法制科副科长宋凡等与会专家学者结合边民互市贸易制度、互市贸易管理办法修订等,围绕单元主题进行研讨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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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伪报贸易性质是否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否认定逃税罪更合适?

01伪报贸易性质是否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否认定逃税罪更合适?

伪报贸易的性质是将某一种贸易方式伪装成另外一种贸易方式,以此来逃避海关监管。对此问题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伪报贸易性质的行为更侧重于侵犯海关监管秩序还是税收秩序。与会专家学者经研讨认为,从入罪的角度而言,伪报贸易性质的行为应定性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因为这种行为侵犯了国家的税收秩序和对外贸易管理秩序,且涉及的税种主要是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收,实际上是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不能将允许一定额度的互市等同于边民互市行为不受海关法律法规监管。但是,如果行为主要目的是偷逃税款,且行为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申报或不申报,导致国家税收流失,那么逃税罪的认定可能更为合适,但这需要具体分析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和行为的客观后果。从出罪的角度而言,结合犯罪成立及出罪机制的研究,跨境犯罪的认定要高度重视不法和责任的阻却问题,在不法的阻却方面,尤其要注重区分纯粹的秩序和法益,应当将不侵犯法益的跨境行为阻止在犯罪行为之外。

02涉案货物能否享受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

02涉案货物能否享受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

在实际操作中,如何准确认定涉案货物的原产地和是否符合享受协定税率或特惠税率的条件,存在一定的争议。特别是在走私行为中,涉案货物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往往难以确定,导致在税率适用上存在分歧。多数专家和实务工作者认为,协定税率和特惠税率适用于与中国签订含有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或者是特殊关税优惠条款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享受协定税率或特惠税率需要合法申报,且满足特定条件,如提供原产地证明等。由于涉案货物涉及走私行为,其本质是逃避关税和监管,违反了合法申报和进口的相关法律规定,因此不能享受协定税率或特惠税率。然而,对于如何界定“原产地不明”的货物是否能够享受特定的协定税率或特惠税率,实践中可能存在不同的理解和操作。

03假借边民互市走私案件入罪标准?

03假借边民互市走私案件入罪标准?

对此问题的争议主要集中在现有的入罪标准是否过低,导致一些轻微的走私行为也被刑事处罚。专家们普遍认为,刑法第153条所规定的入罪标准是10万元,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这一标准是否适宜需要进一步讨论。入罪标准不仅要考虑涉案金额,还要考虑走私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包括对国家税收的影响、对市场秩序的破坏等,同时还应考虑到边民的特殊性,包括他们的经济状况和社会背景,尤其是边民互市的政策目的和边民的生计问题,避免因过低的入罪标准而对边民造成不必要的刑事负担。因此,建议根据实际情况和物价水平的变化,对入罪标准进行调整。

04边民互市走私案件主从犯认定?

04边民互市走私案件主从犯认定?

边民互市走私案件主从犯认定的争议在于,尤其是在复杂的走私网络中,各个参与者的角色和责任可能会有所重叠,对于合作社人员和边民通常认定为从犯,但对于处在货主和合作社之间的第三方如何定性,实践中比较模糊,导致认定上的困难。专家们普遍认同,需要综合考量多种因素来认定主从犯,但对于具体的认定标准和方法,实践中仍存在分歧。主从犯的认定应根据行为人的地位作用、参与程度、获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应根据其实际参与程度和获益情况具体分析。边民互市走私案件中,边民往往不是走私行为的主要受益者,而是被利用的工具。因此,在认定主从犯时,应当考虑到边民的特殊地位和作用,避免对边民进行过重的刑事处罚,对于边民通常认定为从犯;对于边民是否具有主观上的明知和故意,需要具体分析。如何具体操作,以及如何平衡打击走私犯罪与保护边民权益之间的关系,仍需进一步探讨。

第三单元:涉边犯罪管辖等司法实务争议问题研究

第三单元:涉边犯罪管辖等司法实务争议问题研究

广西财经学院法学院院长雷裕春主持会议第三单元“涉边犯罪管辖等司法实务争议问题研究”主题研讨环节,广西大学法学院教授高一飞,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蒋人文,云南师范大学法学与社会学学院副教授郭丁铭,防城海关缉私分局政委、一级高级警长罗征荣,北海市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姚中伟,钦州市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谢振文,市公安局法制支队支队长卢铧,防城港海警局执法部部长佘威,防城港边境管理支队法制处副处长胡斌等与会专家学者结合涉边犯罪执法司法案件办理情况、遇到的困难问题等,围绕单元主题进行研讨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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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使用他人的账户收取走私货物的出售价款是否成海关缉私分局对海关监管区外的非涉税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比如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冻品)立洗钱罪?

海关缉私分局对海关监管区内的案件具有明确的管辖权,但对于监管区外的非涉税案件(如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冻品)是否具有管辖权存在争议。在实际操作中,如何协调海关缉私分局、地方公安、海警等不同部门之间的管辖分工,以及如何在打击走私犯罪中形成有效的协作机制,是一个重要的争议点。第一,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机构管辖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发生的涉税犯罪和发生在海关监管区内的非涉税走私案件。对于非海关监管区发生的案件,海关缉私部门只能管辖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案件。第二,对于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如冻品,公安部的规定是应由地方公安管辖。第三,海警与公安机关之间有协议,明确了海岸线以外由海警管辖,而沿海港口码头滩涂等区域由公安机关管辖。

02公安、海警及海关对在海岸线(浅海、滩涂、码头周边)查获的走私案件管辖权存在争议,如何处理?

不同部门对海岸线查获的走私案件的管辖权存在争议,海岸线查获的走私案件是否应由海警、海关或地方公安管辖这一问题,涉及到对案件性质的认定以及各部门职能的界定。本次研讨针对此问题提出了四层处理建议:第一,加强沟通协调。通过地方党委政府的牵头,加强海关、海警、地方公安等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明确各自的职责和管辖范围。第二,制定具体的管辖分工规定。根据公安部和海警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管辖分工规定,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管辖范围。第三,建立联合办案机制。对于海岸线查获的走私案件,可以建立由海关、海警、地方公安等部门组成的联合办案机制,提高办案效率和打击力度。第四,依法指定管辖。在争议无法协商解决的情况下,可以依法报请上级部门指定管辖,确保案件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

03有证据指向查获的涉案香烟来自海上(海边),但无法查实走私环节,能否以非法经营罪进行处理?

在实务操作中,当涉及到走私案件但由于证据不足无法以走私罪定罪时,有时会考虑以非法经营罪来处理。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走私行为的某些环节无法查实,而非法经营的证据相对充分时。第一,补充侦查。如果初步证据显示涉案香烟可能来自海上,但走私环节无法查实,侦查机关应进一步补充侦查,尽可能完善证据链条。第二,审慎考量法律适用。在考虑以非法经营罪处理时,需要审慎考量法律适用的问题,如果非法经营的证据充分,且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可以考虑以此罪名处理,避免因证据不足而错误定罪。第三,司法监督的适当介入。检察机关应当适当介入,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确保案件处理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如果有明显的走私犯罪嫌疑,但由于侦查难度或证据链条不完整而无法以走私罪定罪,检察机关可以提出异议并行使司法监督权,要求侦查机关进一步补充证据或转换思路。

04在内陆查获的无证运输冻品,有证据显示接驳地点位于中越边境地区,能否直接认定来自疫区的走私冻肉按5吨入罪?还是认定为非疫区的走私冻肉按25吨入罪?

在无法直接证明冻品是否来自疫区的情况下,如何根据接驳地点和其他间接证据来确定冻品的来源,是一个关键的争议点。在处理偷渡和走私案件时,证据的收集和认定是关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能够确定走私冻品来自疫区,那么可以按照较低的量刑标准进行入罪。然而,如果无法查清冻品的具体来源,尤其是当证据不足以证明冻品来自疫区时,通常需要按照非疫区的走私冻肉的量刑标准进行处理。如果证据显示接驳地点位于中越边境地区,这可能增加冻品来自疫区的嫌疑,但仍需具体证据来确定。

05中越边境边民实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三次入刑”案件的打击尺度与入罪标准?

在确定边民实施“三次入刑”案件的打击尺度和入罪标准时,如何在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同时,考虑到边民的特殊情况,包括他们的经济状况和社会背景,采取适当的执法弹性,是一个需要进一步探讨的问题。“三次入刑”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多次实施走私行为,达到一定次数后,即使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税款数额未达到起刑点,也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边民实施的此类案件,打击尺度和入罪标准应当结合具体案件情况和社会危害性来确定。在确定打击尺度和入罪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到边民互市的政策目的和边民的生计问题,避免因过于严厉的打击而影响边民的日常生活。同时应当考虑到执法的弹性,以弥补立法上的不足。如果边民的走私行为对社会秩序和国家税收造成严重影响,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情节较轻,可以考虑采取较为宽松的处理措施。例如,对于边民的轻微违法行为,可以考虑通过行政处罚等非刑事手段来处理,以减少对边民的刑事处罚。

06辖区涉边犯罪案件(走私、非法经营、偷渡)等案件量刑不均衡问题如何解决?

对于走私、非法经营、偷渡等不同性质的案件,如何确保不同地区、不同法院在量刑时能够遵循统一的标准,避免因地区差异而导致的量刑不均衡,如何确保不同法官对相同或类似案件的法律适用保持一致,避免因法官主观判断差异而导致的量刑不均衡,是实务中的突出问题。第一,解决辖区涉边犯罪案件量刑不均衡的问题,首先需要从法律依据和顶层设计入手。需要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为量刑提供明确的指导。第二,解决量刑不均衡问题需要加强司法实践中的协作与合作。这包括政法单位之间的配合,以及在执法、侦查、起诉和审判各阶段的协调一致。第三,可以借鉴一些地区的做法,如通过建立大数据分析模型,对裁判文书进行检索,发现偏离设定指标的案件,然后进行重点审查,以确保量刑的均衡和公正。第四,偷渡案件中刑事打击比例较低,犯罪成本相对较低,导致案件高发,因此需要在量刑方面给予更多的支持和打击力度,以提高管控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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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王志远对研讨会进行总结时指出,本次学术研讨活动汇聚理论界、实务界精英,聚焦类案研讨,内容丰富,各方观点具体鲜明,为今后类案研讨活动提供了很好的参考范本,也在理论与实务双重层面为涉边境犯罪研究提供了有效范例。

内容来源 |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