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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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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七条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最髙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 规定>(2004年11月4日,法释〔2004〕15号)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对被执行人居住房屋的执行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必须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必需的生活用品,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必需居住的房屋自然不能执行。但是,在执行实践中,我们很难判断该房屋是不是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必需居住的,也许被执行人还有别的房屋,只是不为人所知。因此,《查封规定》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应当允许其使用,目的是防止其进行处分。查封应当采取活封的方式,允许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居住使用。起草过程中》有一个问题引起了比较大的争论,即对于申请执行人享有抵押权的房屋能否执行。有人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抵押权的房屋,即使是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必需居住的,也可以执行。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债权的发生以设定抵押为条件,被执行人也非常清楚不能清偿债务的后果。因此为了公平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利益,对设定抵押的房屋可以执行。而且此事关系到我国住房按揭市场发展的重大问题。从长远来看,如果设定抵押的房屋不能执行,必将导致各金融机构不再发放住房贷款言严重影响住房按揭市场的发展,最终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利益。但《查封规定》最终没有釆纳这种观点,主要考虑到在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完善的情况下,必需保护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存权,即使房屋已经设定抵押,只要属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必需居住的,也不得执行。如果被执行人的房屋超过了其本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必需居住的范围,可以通过本规定第七条关于禁止查封财产的变通的规定解决。

——沈德咏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编:《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理解与 适用》,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508-5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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