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托克托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赔偿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28日,被告杜某驾驶小型轿车沿呼和浩特市某县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某处时,与前方同方向行驶的李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并导致李某受伤,电动自行车乘车人华某、丽某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杜某对此次事故负主要责任。经了解,该小型客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险。

事故发生后,华某、丽某的近亲属与杜某、某保险公司就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经济损失,以及造成华某、丽某死亡后果的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遂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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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过程

调解员对案件情况进行了梳理,基于该案涉及当事人较多,遂积极与多方当事人沟通协调,耐心倾听各方当事人的诉求和意见。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一方面向被告阐明其在交通事故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告知其即便有保险公司投保,也不能完全免除赔偿当事人损失的义务。另一方面,又积极安抚原告华某、丽某近亲属的情绪,向双方当事人释明赔偿的法律依据和赔偿的范围。

经过调解员的不懈努力,被告认识到自己的责任,同意积极配合保险公司进行赔偿事宜。双方最终在调解员的主持下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杜某分两期向原告华某、丽某的近亲属支付因交通事故产生的赔偿金52万,现已全部履行,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法官寄语

文明出行不仅是一种态度,更是一种责任。让我们从自身做起,遵守交通规则,不酒驾、不超速、不疲劳驾驶,用实际行动践行文明交通理念,共同携手建设文明、和谐、安全的交通环境。

近年来,托县法院不断探索快速高效化解纠纷的新思路、新方法,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提高司法效率,有效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同时以案结事了为目标,努力促进当事人当庭履行,努力实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有机统一。

来源: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官方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