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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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上一篇文章写到,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异议被裁定驳回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如果复议仍然被驳回的,还能如何救济?
一、申请上级法院执行监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执行监督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于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作出的执行复议裁定不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人民法院应当立案,但法律、司法解释或者本意见另有规定的除外。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执行监督应向作出复议裁定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并且需在执行复议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申请,超过此期限,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申请检察监督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不服上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复议裁定、决定等,提出监督申请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需先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对异议裁定不服的,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只有在复议被驳回后,才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执行监督。若未经过提出异议和申请复议的前置程序,检察院通常不予受理。
但如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如执行法院在决定是否受理、执行管辖权的移转以及审查和处理执行异议、复议、申诉等执行审查活动存在违法、错误情形,或者在实施财产调查、控制、处分、交付和分配以及罚款、拘留、信用惩戒措施等执行实施活动存在违法、错误情形等,可直接申请检察院执行监督。
当事人监督申请应向作出复议裁定的上级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
申请执行监督也有时间限制,一般应在执行复议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超过此期限,检察院可能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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