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他人名表偷走后

因害怕受到法律制裁

将名表快递回失主家中

上演一出小偷“还表记”

这样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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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

2024年5月30日凌晨,被告人李某前往其朋友张某与被害人王某合租的房屋内借宿,趁张某和王某在卧室休息时,李某将王某放在客厅中的一块名表窃走,并于当日7时许逃离案发现场。

被害人王某发现手表丢失且李某未打招呼就离开后,当即联系了李某,但李某否认拿走了手表,于是王某立即打电话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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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得知王某报警后,迫于压力便通过同城快递将该手表送还给王某。

经鉴定,该块名表于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五万元。

2024年8月1日,被告人李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审理

红桥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李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其在归案前主动退还被害人被盗财物,具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最终以盗窃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官提醒

偷盗不可为,伸手必被捉。本案中,被告人盗窃他人财物并离开案发现场,其已实际控制并非法占有了被盗财物,被害人丧失了对该财物的控制,其行为属于实行终了的既遂,已构成盗窃罪

津小法提醒:莫因一时贪念,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给人生留下污点。同时也提醒大家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财物,提高防范意识,避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来源:天津高法 红桥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