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15日,敦煌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涉企业纠纷。
2024年上半年,敦煌市某农民专业合作社因购买豆粕与秦皇岛某商贸公司、马某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预算价款及最终结算价款以发货当天的豆粕价款为准。合作社履行付款义务后发现,其实际最终结算价款多支付了5万元,经多次索要未果,无奈起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接收案件后,在阅看卷宗材料时发现,合作社在敦煌、商贸公司在秦皇岛、马某在宁夏,争议各方远隔千里,遂决定通过电话联系核实相关事实以便尝试调解。经多次电话沟通,各方对于合作社多给付5万元的事实均无异议,但商贸公司、马某对退款主体及时间方面互相推诿,调解一度陷入僵局。承办法官遂约合作社负责人来院协商调解方案,承办法官从诉讼时间、缺席判决产生的不利后果、后期执行可能遇到的困难等方面进行分析,建议合作社考虑分期给付的调解方案,以最大程度减少诉累和成本。功夫不负有心人,经承办法官多次释法析理,各方当事人对付款主体协商一致并达成分期付款的意见,后当事人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签收调解笔录及调解书。至此,该案件以线上调解的方式结案。
敦煌法院坚持“人人都是营商环境,案案检验营商环境”的工作理念,围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积极探索更多诉讼调解新模式,力求用更加公正、高效的方式调解双方矛盾,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利益,引导企业依法依规经营,为服务好营商环境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何瑞)
来源:敦煌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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