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瓶装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安全水平,忻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各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单位,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等法律法规,落实好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杜绝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十严禁”:

一、严禁聘用未取得气瓶充装作业资质人员从事气瓶充装活动。

二、严禁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

三、严禁充装超期未检、非法改装、翻新以及报废气瓶。

四、严禁充装无本单位二维码、未建立充装电子档案的气瓶。

五、严禁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或未经备案允许的气瓶。

六、严禁充装国家明令禁止的气液双相瓶。

七、严禁充装制造信息不全、未按规定涂敷标识、瓶内介质未确认气瓶。

八、严禁充装无剩余压力、外表面有裂纹、严重腐蚀、明显变形及其他严重外部损伤缺陷气瓶。

九、严禁未经过置换或者抽真空处理进行新气瓶、检验合格气瓶的首次充装。

十、严禁在液化石油气瓶中掺混二甲醚

请全市各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单位开展自查自纠,规范充装行为,杜绝违法违规充装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监管力度,对经提醒告诫仍未有效消除相关隐患的,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来源:忻州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