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太原,有网友在社交媒体上爆料,太原火站一女子疑似精神失常,掌掴车站工作人员,还自称哪吒转世。引发了各界关注,太原铁路公安处工作人员回应:已确诊精神病,精神病院已收治。

在这条网传视频中,一穿条纹上衣的女子多次扇工作人员的耳光、用鞋子打工作人员,自称是“哪吒icon转世”……

就在这时,这位高高大大的工作人员态度也是没话说,被这个女的扇了好几次耳光,愣是没回手!

随后,有媒体报道,因为工作人员被打骨折,女子被抓获后鉴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符合强制医疗条件,依法予以强制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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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区中。不少网友纷纷留言:精神病怎么了,该拘留拘留该怎么处置就怎么处置,不然她家里人不当回事,看管不当!

既然是特殊人群,就应该收治好,没道理人民来受这个莫名其妙的苦。违了法,犯了罪,精神病人就可以免予处罚了吗?建议简单的问题罚监护人,看护不力,重的,也得约束约束精神病人

还有不少网友表示,还好是掌掴,她杀人不犯法,就问你怕不怕我是精神疾病,杀人不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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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该怎么看这件事情呢?

1、女子的行为该如何评价?

首先,从行为性质来讲,涉事女子不听工作人员劝阻,反而动手打人,并将对方打成骨折,属于法律意义上殴打他人的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故意打人的要根据被害者伤情鉴定结果来决定追究法律责任,看到底是治安案件还是刑事案件?

根据《治安处罚法》第43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并且,如果情节严重的,打成轻伤以上的,根据《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人轻伤的,构成故意伤害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在这些案件中,工作人员被打骨折的,大概率已经造成轻伤的属于刑事案件,理论上来讲是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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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精神疾病者无相关行为能力,确实可以免予处罚!

首先,根据《刑法》第18条的规定,只有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只有在精神不正常的情况下才无需承担刑事责任,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也就是说,需要注意的是,精神病人并不是违法犯罪的挡箭牌,也不是全部能免除刑事制裁!在法律上分为3种,分别为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间歇性精神病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所以说,不是精神病患者杀人就不用承担法律责任!只有在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才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并且,即使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由政府强制医疗。所以,在借人眼中经过鉴定虽然属于精神病患者,因为已经达到刑事案件追诉的标准,所以对她进行强制医疗。

3、女子家属也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按照民法典规定,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监护人首先是配偶、父母、子女,其次是祖父母、外祖父母,然后是其他近亲属和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

同时,第34条也明确,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所以说,在这起事件中,女子将工作人员打伤的同样也侵犯了对方的身体权、健康权,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应该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此时,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假如女子没有民事赔偿能力的,将由她的监护人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误工费等其他合理费用!

对此,您怎么看?下方评论区等候您的高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