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民商事研究院 文章/杨晋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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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艾某某与贺某、徐阿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2021)陕01民终6928号】

一、艾某某与贺某、徐阿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2021)陕01民终6928号】

(一)案情简介

艾某某与贺某系夫妻关系,于2012年1月16日登记结婚。快手公司系“快手”网络平台的运营商。徐阿某是在快手平台注册的一名女主播,直播内容为唱歌、聊天等。贺某使用其手机号码在快手平台注册了3个账号。从2019年2月开始贺某在快手平台观看徐阿某的直播并打赏。快手公司向法庭提交的相关后台记录显示,2019年2月28日至2020年3月5日,贺某使用其ID账号在快手平台观看徐阿某的直播并打赏13318次,以上费用共计326678.4元。艾某某提起诉讼,主张贺某对徐阿某的赠与合同无效,要求徐阿某返还325617.4元,并要求快手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贺某认可艾某某的主张。徐阿某和快手公司分别提出答辩意见。

(二)裁判要旨

本案所涉网络直播是通过终端将传统表演形式的音视频信号采集成数字信号实时传递给不特定人观看以获取商业利益的一种流媒体应用。徐阿某在快手平台针对不特定快手注册账户进行的直播表演系要约行为,贺某观看徐阿某的直播表演并用快币进行打赏的行为系承诺行为,且该承诺行为完成后,双方之间的合同成立且履行完毕。徐阿某与贺某之间系无名合同法律关系。该合同法律关系不同于一般合同关系之处在于,对于徐阿某直播表演的价值的认定并非由徐阿某决定,而是由贺某自行决定。但该情况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影响双方合同的效力。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是受赠人纯获利益的合同。徐阿某基于直播表演获得收益,并非单纯的获利行为,故,艾某某主张贺某用快币进行打赏徐阿某形成赠与合同关系的观点不成立。

同理,贺某在快手平台购买快币进行消费,双方之间形成的是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并非赠与合同关系。一审对艾某某主张徐阿某、快手公司连带返还该部分钱款不予支持,并无不妥。对于贺某与徐阿某发展为婚外情关系后,贺某擅自使用夫妻共有财产给徐阿某通过微信、支付宝进行转账,并购买物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赠与行为。贺某未经艾某某同意赠与徐阿某钱款,侵犯了艾某某的财产权益,且违背公序良俗,该赠与行为应为无效。现贺某与艾某某在夫妻关系期间,未进行婚内财产分割,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为共同共有,故对于法院认定的属于贺某赠予徐阿某的财产,艾某某有权要求徐阿某全部返还。

(三)裁判结果

判决徐阿某返还给艾某45729.03元;

二、李某诉管某及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赠与合同纠纷案【(2020)京0112民初30241号】

二、李某诉管某及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赠与合同纠纷案【(2020)京0112民初30241号】

(一)案情简介:

2018年3月28日原告李某与被告韩某登记结婚,形成夫妻关系。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期间,韩某在未经李某同意的情况下,在抖音平台充值现金,并通过赠送虚拟礼物的形式,向主播管某赠送约141 512.5元的款项。故李某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韩某赠与管某及微播公司共计141 512.5元的行为无效,并要求管某及微播公司连带返还该款项,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管某辩称其与韩某之间的“打赏”行为属于正常的精神愉悦消费,而非个人赠与,且不存在违背公序良俗和私下转账的情况,请求法院驳回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微播公司答辩阶段微播公司主张韩某与其之间形成的是网络服务合同关系,韩某的消费行为合法有效,不同意返还消费款项。并指出韩某在抖音平台上的充值、打赏行为小额、多次、长期且具有独立性,每次均构成一次网络服务合同法律关系。韩某同意李某的诉讼请求,即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返还相应款项。

(二)裁判要旨: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各方当事人诉辩情况,本案争议焦点为:1.韩某与管某之间的打赏行为的法律性质;2.韩某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打赏,是否无效;3.是否存在其他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管某系游戏主播,韩某观看管某提供的游戏直播服务。韩某花费某币购买虚拟礼物,打赏管某的同时也享受到了精神利益,该打赏行为属于一种非强制性对价支付,因此韩某花费虚拟货币打赏管某的行为不属于赠与合同关系,而是网络服务合同关系。李某主张韩某超出日常生活必要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但韩某的打赏行为具有长期、小额、高频的特点,是否超出日常生活必要不能累积评价,且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除物质需求外,正当途径的娱乐活动追求的精神愉悦也属于日常生活的部分,在合理限度内精神需求消费产生的支出并未超出家事代理的范畴。同时,李某主张韩某和管某存在不正当关系,但并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综上所述,李某要求管某返还相关款项的诉求,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对于原告要求微播公司连带返还的诉求,微播公司虽然在韩某打赏的金额中分流了部分利益,但属于其搭建平台、提供服务的运营模式,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项诉求缺乏相应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三)裁判结果

驳回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江某某诉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钟某某赠与合同纠纷案【(2020)皖02民终2598号】

三、江某某诉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钟某某赠与合同纠纷案【(2020)皖02民终2598号】

(一)案情简介

原告江某某与钟某某系夫妻,一直从事水上运输工作,收入由丈夫钟某某保管。钟某某在被告注册账号偷看小视频、观看女主播直播并通过编辑虚假存款信息方式欺瞒妻子长期打赏女主播,累计打赏294156元。上述打赏款均流入被告字节跳动公司账户,钟某某擅自赠与该夫妻共同财产无效,请求确认赠与无效并返还294156元。

被告字节跳动公司辩称,充值打赏是文化消费,非单务无偿赠与。每次充值打赏均独立,未超出家事代理权,不应累计计算。被告与钟胜涛网络服务合同已履行完毕。本案应适用善意取得,作为善意第三人,无返还义务,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被告钟某某辩称,认可原告主张的事实及诉讼请求。

(三)裁判要旨

钟某某与字节跳动公司签订《用户服务协议》、《充值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双方成立网络服务合同关系,不成立赠与合同关系。钟某某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不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一条适用范围。钟某某观看网络直播及充值打赏未超出居民常见消费支出范围,每次充值消费行为均具有独立性,以累计金额评价是否构成擅自处分于法无据。基于钟某某、江某某长期从事水上运输工作相对封闭性特点及钟某某充值行为小额、多次、长期的特征,江某某不知情不合常理,也无证据证实案涉款项的处分足以影响其夫妻基本生活,结合钟某某、江某某所述家庭收入,难以认定钟某某充值行为显著超过日常家事范围且侵害夫妻共同财产处分权。

字节跳动公司对其注册用户处分充值资金的权利状态有善意提醒。对于钟某某此种充值行为,无法推定字节跳动公司对此处分是知情或恶意。在双方网络服务合同内容已履行完毕后,要求返还充值款项有违公平原则。江某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字节跳动公司案涉经营存在违背公序良俗及无效的事由,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钟某某欺骗江某某处分共有财产属夫妻内部纠纷,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合法权益。

(三)裁判结果

法院驳回江某某主张字节跳动公司返还案涉充值款项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俞某某诉程某某、北京陌陌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案【(2020)浙07民终4515号】

四、俞某某诉程某某、北京陌陌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案【(2020)浙07民终4515号】

(一)案情简介

俞某某与柴某某于2007年1月25日结婚,系夫妻关系,并生有一子。2020年2月1日,柴某某因患癌症晚期不治去世。程某某系陌陌直播平台主播。柴某某自2017年9月开始在俞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陌陌直播平台对程某某持续进行打赏赠与,并私下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在2017年9月至2019年2月间,柴某某对程某某打赏合计人民币404513.3元。柴某某于2019年2月被确诊晚期癌症并于2020年2月1日死亡。俞某某在柴某某去世后发现柴某某银行记录及手机微信中存在大量打赏赠与及转账记录。俞某某向程某某要求归还打赏赠与款项,但程某某拒不退还。柴某某持续不断的打赏赠与,次数、金额远超一般,系出于与程某某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的积极追求,有违道德及善良风俗。程某某、北京陌陌科技有限公司对该获得该打赏赠与的行为并非善意。而柴某某未经俞某某同意通过北京陌陌科技有限公司平台对程某某充值打赏赠与行为,系未经俞某某同意非法处置大额夫妻共同财产,侵害了俞某某的合法权利,系无效行为。故程某某、北京陌陌科技有限公司因此取得该打赏款项没有合法依据,系不当得利,应依法返还。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程某某、被告北京陌陌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返还俞某某404513.3元。

(二)裁判要旨

1. 关于柴某某在陌陌平台打赏的性质为何?

俞某某认为柴某某的该行为系赠与行为,但本案实为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外人柴某某与陌陌平台签订用户协议,注册成为陌陌平台的用户,按照协议约定接受该平台提供的各种服务,其在陌陌平台上向主播进行的打赏系将真实货币在陌陌平台充值兑换成虚拟的“陌陌币”,换取陌陌平台上的各种道具后,再向平台主播发送。但一方面,柴某某打赏的并非真实钱款,而是虚拟道具,该道具是产生并储存于北京陌陌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数据库中的数据信息等衍生物,且不能直接兑换回金钱;另一方面,柴某某在观看直播时,使用虚拟道具享受了增值服务,亦获得了精神上的满足。故柴某某通过充值取得虚拟道具对程某某进行打赏并非无所得,不具备赠与合同所具有的单务性、无偿性,应为网络消费行为,而非赠与行为。

2.俞某某所提程某某及北京陌陌科技有限公司向其返还柴某某打赏的“陌陌币”所对应充值款项的主张是否能够得到支持。

俞某某主张柴某某与程某某具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以持续不断、次数及总额远超正常人收入的打赏非法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程某某、北京陌陌科技有限公司对获得该打赏赠与的行为非善意。但一方面,柴某某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有权选择消费的方式和种类,既应理性安排管理自己的支出和消费,也应遵守其与陌陌平台签订的用户协议,而柴某某在陌陌平台的充值、打赏行为持续在两年多的时间内,充值数额以百元、千元为主,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受服务购买人支付的充值款时并无义务审查购买者的婚姻状况及是否已取得配偶同意,且网络服务提供者也无从推断柴某某是否侵害他人的财产处分权。同时,夫妻双方对家庭财产具有平等的管理和使用权。俞某某与柴某某系共同生活的夫妻,对家庭的共同积蓄情况应进行了解和管理,但俞某某在两年多时间内,对柴某某任意使用夫妻家庭财产的行为并未有所管理和阻止,事实上对柴某某在陌陌平台的充值和打赏行为予以一定程度的放任。另一方面,俞某某提供的证据尚不能证明柴某某与程某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或程某某的直播内容有违公序良俗,亦无程某某明知柴某某已婚仍与柴某某发生婚外不正当关系的确凿证据。据上,俞某某认为本案应基于柴某某赠与无效并按不当得利诉请程某某、北京陌陌科技有限公司返还财产,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裁判结果

驳回余某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