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的股权,为何执行法官却说基本没有用?

「法律解答」

执行法官这话没啥大错。

普通公司的股权在实践中基本没有价值,狗都嫌弃,而且很容易造成无益拍卖的情况,不仅浪费申请执行人的精力,也容易浪费司法资源。

理由在于能合规经营的企业家凤毛菱角,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2022.1.1实施)股权拍卖可以采取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等方式进行。

前几种,除非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具有一定市场价值,通常很少会出现,绝大多数情况还是通过委托评估的方式来确定处置参考价。

参考价的确认需要提取公司的资料,而公司以不合规为由——没有制作或匮乏的情况下,执行法院难以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追究其妨害执行的民事责任。或只能要求税务机关、监管机关对公司进行整顿处罚,再绕一个大圈子,最终可能花儿都谢了。

另一方面,债权人即便获得了股权,依据《公司法》规定股东享有的知情权有限,譬如股东无法查询公司的银行账户水流、交易合同等等。即便获得了公司实际控制权,倘若公章、法人章不在手上还得另诉。故而,拍卖公司股权在实践中一般情况下是下策,不得已而为之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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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言法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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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之焰,律师

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

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话题下优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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