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8日,湘财股份发布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媒体报道有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回复公告。
公告称,“近日,有媒体报道称,公司子公司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财证券”)前期在代销云涌系列信托产品时,在明知相关融资方资金链紧张的情况下,为相关融资方借新还旧、资金空转提供帮助,在相关合同诈骗案件中存在过错,并提供了聊天记录截图等证据。
2024年12月4日,公司披露公告称,湘财证券收到民事判决书,需对广东中诚实业控股有限公司对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信托”)约3.4亿元的支付义务承担约56%的补充责任。鉴于上述事项对公司及投资者利益影响较大,市场关注度较高,上海证券交易所向公司下发《监管工作函》,要求对相关事项进一步说明和披露。”公司收到《监管工作函》后,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准备《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工作。
现对相关事项回复如下:
问题1:针对媒体报道相关事项,请公司尽快自查并向相关方核实是否属实,并结合湘财证券代销云涌系列信托产品的情况,详细说明:
(1)媒体报道所涉相关聊天记录事项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子公司是否存在与相关方签署阴阳合同、为相关违规行为提供协助等违规情形,如是,说明具体情况;
(2)关于云南信托相关案件,公司前期是否已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前期信息披露是否需要补充或更正,如是,说明具体情况。
(1)媒体报道所涉相关聊天记录事项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子公司是否存在与相关方签署阴阳合同、为相关违法行为提供协助等违规情况,如是,说明具体情况。
湘财证券在代销云南信托云涌系列产品时与云南信托签署了《湘财证券云南信托金融产品代销主协议》,并约定了代销费用;经与云南信托商定,代销费用的一部分通过财务顾问费形式收取,与广东中诚实业控股有限公司签署《财务顾问框架协议》及附属协议《财务顾问费》。《财务顾问框架协议》仅是框架性约定,并未约定为涉案项目提供财务顾问服务的具体事项、缺乏实质履行内容,湘财证券也未提供过财务顾问服务。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与本次信托产品有关的罗静案刑事判决书((2023)沪刑终8号、(2022)沪02刑初83号),公安机关在相关刑事案件调查中,对各方当事人进行了案件调查,未对上述“所涉相关聊天记录”进行认定,未对湘财证券及其相关人员采取过刑事措施,也未认定湘财证券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存在合谋欺诈以及协助违法行为。
湘财证券也进行过多种方式的自查和核实,未发现湘财证券及其工作人员为相关违法行为提供协助。
综上,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与相关方签署阴阳合同、为相关违法行为提供协助等违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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