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公安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教育部、民政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全国妇联、国务院妇儿工委办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家庭暴力告诫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旨在进一步发挥家庭暴力告诫制度作用,积极干预化解家庭、婚恋矛盾纠纷,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
意见共24条,采取条款式结构,对告诫制度的实体和程序规范、告诫制度与相关制度的衔接、告诫制度的具体实施等分别作出了明确规定。
基本证据条件
针对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家庭暴力证据标准等问题,意见明确,公安机关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的基本证据条件包括:
●加害人对实施家庭暴力无异议的,需要加害人陈述、受害人陈述或者证人证言;
●加害人否认实施家庭暴力的,需要受害人陈述或者证人证言以及另外一种辅证。
8种辅证类型
同时,意见明确了公安机关认定家庭暴力事实可以适用的辅证类型:
●记录家庭暴力发生过程的视听资料;
●家庭暴力相关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电子数据;
●亲友、邻居等证人的证言;
●当事人未成年子女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
●加害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
●伤情鉴定意见;
●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
●相关部门单位收到的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记录。
明确8个有关部门职责任务
为切实推动健全各部门协同的反家暴工作体系,意见明确了党委政法委、法院、教育、民政、司法、卫健、妇联、妇儿工委等八个有关部门的职责任务及工作衔接机制,如规定教育、卫健、民政等部门应当加强反家庭暴力业务培训,督促指导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落实强制报告制度,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等。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情况及时通知当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和乡镇(街道)综治中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派出所共同查访,或者单独进行查访,基层妇女联合会应当协助和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合力做实家庭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近年来,公安机关将反家庭暴力工作作为实施主动警务、预防警务的一项重要工作,认真做好家暴警情处置、协同开展家庭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着力推动综合施策、源头治理。仅2023年,根据《反家庭暴力法》有关规定,全国公安机关出具告诫书9.8万份,有效发挥了告诫制度预防制止家庭暴力的“警示器”“缓冲阀”作用。
来源:西安市教育局
编 辑:诗 薇
责 编:程 方
审 核:华 蕾 祁静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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