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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职责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农业农村局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和《常州市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农业农村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加挂市乡村振兴局牌子。

第三条 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委农办)设在市农业农村局,接受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承担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组织开展“三农”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工作部署和要求等。市农业农村局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市委农办相关工作,接受市委农办的统筹协调。

第四条 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市农业农村局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三农”工作的方针政策、省委决策部署以及市委工作要求,把坚持和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研究和组织实施以乡村振兴为重心的“三农”工作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重大政策。依法组织起草农业农村和乡村振兴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指导和开展农业综合执法,指导和督办重大农业案件的处理。参与涉农财政、价格、收储等政策制定。指导农业融资担保、农业保险工作。

(二)统筹推动发展农村社会事业、农村公共服务、农村文化、农村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指导农村精神文明和优秀农耕文化建设。指导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三)负责农民承包地、农村宅基地、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组织实施国家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和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与发展。

(四)负责巩固拓展脱贫致富奔小康成果有关工作。参与开展过渡期内原农村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的监测和常态化帮扶有关工作,承担茅山老区富民强村帮促工作,构建长效帮扶机制,推动乡村帮扶产业发展。承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过渡期内巩固拓展脱贫致富奔小康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考核评估工作;组织开展巩固拓展脱贫致富奔小康成果、推进乡村振兴有关重大部署和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指导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发展工作,推动延长农产品产业链。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建议,培育、保护农业品牌。协调菜篮子建设工程。发布农业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农村经济运行。承担农业统计和农业农村信息化有关工作。

(六)负责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等农业各产业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粮食等农产品生产,推进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组织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指导农业标准化生产及建设工作。负责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承担渔业船舶检验和监督管理职责。

(七)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风险评估。参与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

(八)负责耕地、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除林地、草地)、渔业水域、农业生物物种资源及农产品产地环境保护和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推进农业绿色发展,指导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划定。起草农业绿色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牵头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体系建设,组织农村可再生能源的监督管理和开发利用,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牵头指导农业清洁生产、节能减排和生态循环农业建设。牵头管理农业外来物种。

(九)负责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拟订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拟订种业振兴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执业兽医和畜禽屠宰行业管理。依法开展规定权限内的农作物种子(种苗)、种畜禽、肥料、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相关许可与监督管理。

(十)负责农业防灾减灾、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和协调渔业生产安全搜救工作。指导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组织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和应急处置,按权限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组织种子、农机等救灾物资装备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十一)负责农业投资管理。提出农业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建议。编制市级投资安排的农业投资项目规划,提出农业投资规模和方向、扶持农业农村发展财政项目的建议,按照规定权限审批农业投资项目,负责农业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中央、省投资安排的农业投资项目。

(十二)推动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和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和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农业领域的应用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和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三)指导农业农村人才工作。拟订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指导高素质农民培育、农业科技人才培养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作。

(十四)牵头开展全市农业对外合作工作。组织开展全市农业贸易促进、农业农村招商引资和有关对外交流合作,参与农业对外援助工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农业利用外资项目工作。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

1.推动实现巩固拓展脱贫致富奔小康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持续压实各方责任,过渡期内保持有关帮扶政策、财政支持、项目安排总体稳定,项目资金相对独立运行管理,增强经济薄弱地区和农村低收入人群内生发展动力,坚决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的底线。

2.加强对全市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的统筹协调、宏观指导和监督检查。扎实推进乡村发展、乡村建设、乡村治理,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农业发展质量,推动农村产权规范流转和交易,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拓宽农民增收致富渠道,推动实现共同富裕,推动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

3.统筹推进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加强耕地种植用途管控,落实耕地利用优先顺序,树立大食物观,推进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促进乡村产业全链条升级,实现农产品保数量、保质量、保多样,保障食物供给安全。

4.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相关农业生产资料、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推动绿色、有机等优质农产品发展,建立地理标志农产品协同保护和产业培育体系。坚持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严防、严管、严控质量安全风险,让人民群众吃得放心、安心。

(十七)与其他部门的职责分工:

1.与市科学技术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科学技术局负责组织拟订科技促进农业农村发展规划和政策、指导农村科技进步。市科学技术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做好与上级部门相关职责的衔接。

2.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3.与市交通运输局有关职责分工。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市交通运输局做好渔船检验相关衔接工作。

二、内设机构

(一)市委农办综合处。负责处理市委农办日常事务;承担综合报告、重要文稿和指导“三农”工作重要文件的起草工作;组织开展以乡村振兴为重心的“三农”重大问题和政策调查研究,提出工作建议;承担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重要会议活动的协调保障和组织服务工作;承担协调督促检查有关方面落实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工作部署和要求等工作;牵头乡村全面振兴和协调推进乡村建设行动;组织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承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过渡期内巩固拓展脱贫致富奔小康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考核评估工作;组织开展巩固拓展脱贫致富奔小康成果、推进乡村振兴有关重大部署和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农业农村重大课题研究。

(二)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新闻宣传等工作;承担综合性文稿起草工作;牵头组织制定局“三重一大”等有关规章制度并督促实施;负责全局重要事项的督办工作;承担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农民体育运动;组织局内部刊物的编发。

(三)组织人事处。承担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局系统涉外事务的组织、审核、报批及因私护照管理;受委托负责农业(农机)系列专业技术职称的申报或评审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党外干部工作。

(四)计划财务与审计处。提出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参与落实农村金融政策;组织提出农业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协助做好农业补贴相关工作。负责局内部审计工作,组织开展财政支农项目资金审计监督,指导监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财务、国有资产和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牵头组织开展农业项目的竣工验收、绩效评价和监督考核工作。

(五)科技教育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管理农业科技成果,指导农业科研、技术引进、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工作,推动产业技术体系、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监督管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承担农业外来物种管理相关工作。起草农作物和畜禽种业发展政策、规划;负责拟订种业振兴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农作物种质资源、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管理;组织实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监督管理农作物种子、种苗;指导农业教育,承担指导高素质农民等“新农人”培育工作。

(六)政策法规与改革处(行政服务处)。提出农业农村改革发展相关重大政策建议;提出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承担农民承包地改革和管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承担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和农村改革试验区建设管理工作。承担农业保险相关工作。指导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承担农业农村和乡村振兴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起草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应诉等工作,配合做好行政复议工作;组织开展普法宣传;指导农业农村法治建设。组织开展农业农村领域行政审批事项的规范化管理,协调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及权责清单管理工作;负责种子、肥料、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农机、渔业等方面行政许可事务。

(七)乡村产业规划与发展处。研究起草以乡村振兴为重心的“三农”工作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提出农业投资规模、方向建议,组织开展规定权限内的农业投资项目审批,指导农业农村重大项目建设;承担推进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有关工作;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现代农业园区建设与管理。起草促进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提出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的政策建议,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指导和监测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发展;承担指导开展农业融资担保、农村创业创新工作;研究提出促进农民增收的政策建议,协调推进农民增收有关工作。

(八)乡村建设促进处(农村社会事业促进处)。推动农村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和运行管护;参与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建设,承担统筹协调推动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推动农村文化发展和移风易俗,指导农村精神文明和优秀农耕文化建设;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组织实施茅山老区帮扶、东西部协作等工作。参与开展过渡期内原农村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的监测和常态化帮扶有关工作,承担茅山老区富民强村帮促工作,构建长效帮扶机制,推动乡村帮扶产业发展。负责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组织开展农村厕所革命;统筹指导村庄整治、村容村貌提升;健全农民参与乡村建设机制。

(九)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处(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指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发展农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承担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指导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管理和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标准、违法用地查处,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负责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和农经统计有关工作。

(十)市场与信息化处(菜篮子办公室)。起草农业农村经济信息体系建设规划;提出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建议;组织开展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供求、价格分析和监测预警;指导农产品营销促销工作,牵头组织农业会展工作;发布农业农村经济信息,指导农业农村信息服务;承担农业统计、农业农村信息化和数字乡村发展有关工作;承担农业品牌建设。协调菜篮子工程建设相关工作。

(十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工作;指导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检验检测体系和信用体系建设;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监测、追溯、风险评估等相关工作;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具体工作。牵头指导协调局系统和农业农村行业安全生产,组织开展农业农村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十二)种植业处(农药管理处)。起草种植业发展政策、规划;指导粮食和蔬菜园艺作物生产、种植业结构、布局调整、标准化生产和农情信息发布工作;组织开展设施农业、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植物检疫工作;承担肥料、农药有关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种植行业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工作和备荒种子的储备、调拨。

(十三)畜牧兽医处(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办公室)。起草畜牧业、饲料业、畜禽屠宰行业、兽医事业发展政策和规划;监督管理兽医医政、兽药、兽用生物制品及兽医器械;监督管理饲料及其添加剂、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质量安全;指导畜牧业结构调整;指导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组织实施动物防疫检疫监督工作;负责畜禽屠宰、饲料及其添加剂、兽药生产行业统计;指导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指导畜牧兽医行业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工作。

(十四)渔业渔政处(水生生物保护与管理处)。起草渔业发展政策、规划;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渔业资源,指导水产健康养殖和水产品加工流通,组织水生动植物病害防控;组织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及水生野生植物保护。指导渔政渔港监督、渔业船舶检验和监督管理等工作;指导渔业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协调处理长江、湖泊等水域的渔业安全搜救工作和渔业安全重大突发事件。

(十五)农机处。起草农业机械化发展政策和规划,组织实施农机作业规范和技术标准;组织实施农机购置补贴、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补助政策和农机具报废更新;组织农机安全监理;指导农机作业安全生产;组织农业机械展示展览和业务交流。承担农业机械化技术和装备发展工作,提出农机装备的技术规范和发展要求;组织种植业、养殖业和设施农业的机械化技术创新和推广应用;指导和监督道路外农机违法行为查处、事故处理和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农机维修行业管理、质量监督、农机行业职业技能培训等工作。

(十六)农田建设管理处(耕地质量处)。提出农田建设项目需求建议;承担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建后管护督查等有关工作;提出农田建设监督评价指标,拟订农田建设技术标准和规范;承担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农田整治项目、农田水利建设项目、节水农业灌溉工程项目管理工作。承担耕地质量管理相关工作;组织实施耕地质量的调查、监测、治理、修复与提升,评定耕地质量等级,指导新增耕地质量鉴定工作;参与开展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指导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

(十七)绿色发展处。起草农业绿色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牵头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体系建设,组织农村可再生能源的监督管理和开发利用,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指导农用地(除林地、草地)、农业生物物种资源及农产品产地环境保护和管理;牵头指导农业清洁生产、节能减排和生态循环农业建设;牵头有关江河湖涉农生态环境建设等工作。

(十八)对外合作交流处(投资促进处)。组织开展全市农业贸易促进和有关对外交流合作、农业农村招商引资,参与农业对外援助工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农业利用外资项目工作;负责农业对外合作载体建设指导和开放型农业项目管理。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来源:常州市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