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来临,很多被征拆人都会陷入慌乱。既兴奋于可以改善生活环境,又忐忑于征拆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究其根源,则是因为被征拆人对于“征拆”这件事了解的太少。法律赋予了每个公民知情的权利。
拆迁来袭,你本就应该知道这些信息: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城市房屋征收
(1)《征收补偿方案》的拟定、公告和征求意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条、第十一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并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30天。
(2)《征收决定》的作出和公告。
征收决定是征收正式开启的信号,完成之前的补偿方案论证、规划计划论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后,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同时征收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分析:在这两份公告文件中,重点包含了征收范围、征收补偿和对征收有异议时的救济途径。了解这两份公告后,被征拆人就可以对这次征拆有了基本的了解。
在这里有几个事项需要注意:
①被征拆人的房屋是否真的在征拆范围内。某些地方政府可能会为获取更多土地交于开发商,而假借征拆之名以扩大征地面积。所以了解到此次的征拆范围就十分重要了。
②征收中,征收补偿是最主要的关注点。被征拆人想要拿到更多的补偿,而拆迁方想要节省征拆成本,这本就是一个矛盾。因为这个矛盾,被征拆人在面对补偿款时,也总会产生怀疑。征收补偿方案可以在公告中查明,但若是拆迁方拒绝出示公告,那就要启动调查程序进行维权了。
③若对征收有异议,包括补偿方案、范围等,在补偿方案征求意见阶段,可以及时在专业人士指导下提出有效的建议,在征收决定公告后,及时在法定期间内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主张权益。
2、集体土地征收
农村房屋、耕地等征收
(1)拟征地公告。
拟征地公告是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进行公告。告知后,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不得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
(2)征收土地公告。
征收土地公告是征地获批后,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
(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补偿安置方案,是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拟定。内容包括: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的情况、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等。
分析:征收信息缺失的情况在农村更为严重。因为很多人对征收并不十分了解,而且很多地方都是通过村委会或拆迁领导口头告知信息,但信息的全面性与准确性却并不确定。
另外还需警惕的是:很多人被征拆方与村委会打感情牌或“权威性”蒙蔽,没拿到补偿就签了字或者更有甚者签订了空白协议,还有些人被村委会“代表”而签订了协议,本人对此却一无所知。这些情况在农村征拆中都时有发生。
拆迁律师提醒大家在征拆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1、先补偿,后拆迁,这是原则问题,任何征拆都不能绕过此点。
2、不要轻信拆迁方的任何承诺,一切以白纸黑字为准。
3、千万不要签订空白协议。
4、要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维护自己的权益,一旦发现自身权益受到侵害,要在时效内及时维权。
5、公民享有知情权,要善用自己的权利,不要轻信拆迁方等人的话。
拆迁律师提示:在征拆中,未公告信息可能有以下两种情况,一种是根本没有办理相关审批和规划程序,所以自然没有批文等信息的公告;另一种是办理了相关征收手续但没有依法公告不论哪项,都是违法的。被征收人可以通过有效手段维护自身权益。此时绝不能再消极等待,需要尽快找专业人士介入指导进行调查,及时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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