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综合)诊所是指以提供中医药门诊诊断和治疗为主的诊所,中医药治疗率不低于85%。
一、诊疗科目:中医科、中西医结合科、民族医学科。配备中医(专长)医师的,应当在诊疗科目下明确中医(专长)医师的执业范围。设医技科室的,应当核增相应诊疗科目。
二、人员
(一)诊所从业人员需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相关工作。
(二)个人设置中医(综合)诊所的,须取得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单位设置中医(综合)诊所的,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当符合上述要求。
(三)可聘用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经注册依法执业的医师执业。
(四)开展中药饮片调剂活动的,至少有1名中药专业技术人员。
(五)设医技科室的,每医技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三、房屋
诊所的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且为商用性质,建筑布局应当满足诊疗科目医疗需求。
四、设备
基本设备。诊桌、诊椅、诊察床/诊察凳、方盘、纱布罐、脉枕、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压舌板、药品柜、高压灭菌设备、处置台、污物桶、紫外线消毒设备等。
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者向市行政服务中心卫生计生局窗口递交申请,递交申请基本资料。
2)授理。窗口服务工作人员核实申请资料,现场做出受理决定。申请者合乎申请条件,且资料完善、格式标准的,给予授理,出示《行政许可申请授理通知单》;申请不符规定的授理情况的,接件授理工作人员不给授理,出示《行政许可申请不给授理决定书》。申请资料不完善或不符规定形式的,现场或在5天内一次性通知申请者需要补正的所有内容,补正后给予授理。
3)审查。职能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对递交资料进行审查是不是完善或符合规定。合乎审核情况的,出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给通过的,出示《不给行政许可决定书》。
4)领到结果。申请者按约好的形式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取证窗口自提或以快递的形式领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不给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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