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系唐山市丰润区某某乡村民,在某某乡合法拥有房屋与养殖场院。后因修路原因要征收当事人所在地块的房屋,但因价格过低,当事人找到律师进行维权。后律师进行介入,对当事人房屋所在地块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但是在此期间,镇政府以当事人的养殖场院系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养殖场院的行为违反《土地管理法》为由,责令当事人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向当事人下发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并限期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故,当事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提起行政诉讼。
接受委托后与委托人语音沟通,前往案涉房屋及养殖场院实地考察等方式了解案情
了解到当事人系唐山市丰润区某某乡村民,在某某乡合法拥有房屋与养殖场院。后因修路原因要征收当事人所在地块的房屋,但因价格过低征收事宜就此搁置。
律师介入后,对当事人房屋所在地块做了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期间,镇政府向当事人下发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认定当事人的养殖场院系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养殖场院的行为违法《土地管理法》,故责令当事人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限期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提起行政诉讼
1.被告依据《土地管理法》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的是否有职权依据
2.被告作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内容及程序是否合法
原告王某某认为:
某镇政府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的事实认定不清,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并且在征收尚未安置的背景下,有“以拆违代替征收之嫌”。并且,某镇人民政府在事实不清,真伪不明的情况下,认定案涉房屋系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等属于认定事实不清,缺乏依据,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被告某镇政府在法定期限内未作答辩且未提供任何证据,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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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既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也未申请延期举证,其行为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理应承担败诉的后果。
2.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1款“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可见,该处罚决定应当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决定退还土地、拆除房屋,镇政府(本案被告)无权决定。
3.本案中当事人并没有收到过镇政府关于涉案房屋违法行为的立案通知,以及听取原告申述、申辩等,镇政府也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履行了上述法定程序,对此,镇政府在实施该行政行为过程中程序违反《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据此,该《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理应予以撤销。
4.当事人房屋自建成之日起一直用于居住、生产经营。当事人和其所在村集体签订的书面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并载明了土地界址、面积、使用期限、土地用途及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并且,时至今日仍然在承包期限内。另外,需要说明的是,村民委员会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享有相应的自治权,对于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有权决定出租承包他人使用。
本案被告镇政府作为地方一级人民政府,在作出处罚决定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避免公权力的恣意与挥霍,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查明事实、证据的基础上给予行政相对人相关处罚。本案中,在相关程序合法的前提下,镇政府所称原告占用土地系未经批准及欺骗手段非法占用土地系无稽之谈。
1.撤销被告唐山市丰润区某某镇人民政府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
2.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唐山市丰润区某某镇人民政府负担
附:法院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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