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10日,记者获悉成都市市场监管局印发的《关于推行先行发布知识产权行政禁令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已正式实施,填补了我市发布行政禁令的空白,是对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有效补充,也是成都市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区建设的一个创新举措。
开辟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新路径
出台该《实施意见》是为了贯彻落实《成都市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方案(2023-2025年)》,积极开展知识产权“快保护”,充分发挥行政执法高效便捷的优势,及时制止侵权行为,更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实施意见》所指是市场监管部门可依法定职权处理的侵犯商标权、专利权、地理标志和特殊标志的行为。先行发布知识产权行政禁令,可以实现“快保护”。
践行“快保护”——市场监管部门对有证据证明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通过先行发布行政禁令,能够快速制止侵权行为,切实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很好地贯彻落实“快保护”总体要求。
维权“高效率”——先行发布行政禁令发生在诉讼前,行政机关依职权或者申请,要求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对侵权行为的持续实施进行了有效制止,最大程度减少对权利人的损害,帮助权利人在起诉前高效率维权。
开辟“新路径”——市场监管部门作出行政禁令,突破了我国司法禁令的种类局限,找到了权利人维权的新方式,在行政执法领域中开辟了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打击新路径。
目前,成都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执法支队先行先试,已发布2份知识产权行政禁令通知书,及时有效地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先行禁令如何申请?
《实施意见》明确,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投诉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对有证据证明存在侵权事实的,可以根据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先行发布禁令,责令涉嫌侵权人立即停止涉嫌侵权行为,并依法处理。申请先行发布禁令应当递交申请书和相应证据材料。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申请人的身份信息、送达地址、联系方式等;被申请人的身份信息、登记住所地址、实际经营地址等;申请先行发布禁令的具体内容和明确期限;申请所依据的事实、理由、证据清单,包括权属证明、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存在侵权事实的具体说明、侵权对比分析等;为先行发布禁令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资信证明等,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申请人以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为依据申请先行发布禁令的,应当提交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或者维持该专利权有效的决定,维持专利权部分有效的侵权投诉依据的全部权利要求应当属于被维持有效的。
5种情形应当解除禁令
《实施意见》规定, 执法机关作出先行发布禁令的决定,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或者投诉的具体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禁令期限。禁令期限一般应当维持至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处理决定生效时止,原则上不超过4个月。禁令期限届满前,执法机关可以依职权,或者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作出延长禁令期限的决定。
申请人请求延长禁令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七个工作日内提出。为制止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侵权危害发生、扩大等情形,对有证据证明是侵权物品的,执法机关可以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并妥善保管。
执法机关发布禁令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除禁令:禁令期限届满;禁令依据的行政处罚案件或行政处理案件已结案,且已作出侵权与否的结论;申请人撤回禁令申请;申请人撤回行政案件投诉请求;禁令依据的知识产权被宣告无效。
成都日报锦观新闻 记者 刘浏 责任编辑 常莉娟 编辑 刘春春 本报资料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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