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6日,忻州忻府区光明街。
刘某伟驾驶晋HLV70*号牌的小型客车因涉嫌酒驾被古城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68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刘某伟被依法处以罚款1000元、记12分、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
2024年12月6日,忻府区光明街。
郝某驾驶晋HXE57*号牌的小型客车因涉嫌酒驾被古城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65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郝某被依法处以罚款1000元、记12分、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
李某先驾驶晋HW***1号牌小型客车因涉嫌饮酒驾被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37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经过进一步调查,李某先机动车驾驶证已因毒驾被注销,本次属于饮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李某先被依法处以罚款3000元,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
助编:祁佳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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